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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与直接投票制的每一股份只拥有一个投票权不同,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亦即一股多投票权。股东可以选择把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人,也可以选择把投票权分散投给数人,最后按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的一种表决制度。借助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选择合理的投票策略,把票集中投给一人,有机会把自己的代言人选入董事会或监事会。这既可以在公司董事会中发出自己的声音,也可以有效地防止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旨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累积投票制度从1870诞生于美国至今,已有143年的历史。从2005年10月27日我国修改公司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引进累积投票制至今,只有不到8年的时间。本文通过两个真实的案例,剖析了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现实困境一是控制股东利用控制权将公司董事或监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的公司章程条款或股东会决议彻底否决,使累积投票制根本无法启动。困境二是累积投票制只被表面上采用,实践中,累积投票制被错误地适用,不能起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形同虚设。随后又进一步分析了累积投票制在我国遭遇困境的成因是由于我国股权结构高度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及立法上的固有缺陷以及配套法规的不健全。本文从法制史及法律移植的角度阐述了将累积投票制引入我国不但必要,而且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为了使累积投票制在我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先是提出了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及完善与累积投票制度配套的诉讼制度的完善累积投票制的外部措施的法律对策;然后提出了实行累积投票制度的强制主义立法,将累积投票制从许可模式改为强制模式并扩大累积投票制的适用范围的完善累积投票制的内部措施的法律对策;最后提出了完善累积投票制的保障机制的八条法律对策:(一)、对累积投票中的集中委托与代理制度做出具体规定;(二)、建立表决权信托制度;(三)、推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四)、规定不得随意罢免累积投票制选出的董、监事;(五)、董、监事采取合并选举的方式;(六)、对大股东投票权进行限制;(七)、完善董事或者监事的提名程序;(八)、建立和完善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