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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纠纷中涉及表见代理的案件较多,各地法院判决多有不同,体现法官在表见代理认定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本文列举三个表见代理典型案例,归纳出四个争议点:一是如何确定代理权外观的判断标准;二是如何确定相对人合理信赖的判断标准;三是如何确定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的判断标准;四是本人可归责性应否引入构成要件及其判断标准。代理权外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文书和行为。司法实务中,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判断:一是具有典型外观特征的文书或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为代理权外观;二是对于不具有典型外观特征的文书或行为,应当从严认定;三是对于较为复杂的外观形式应当综合判定。合理信赖应当采用“抽象标准”并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来认定。信赖属于主观认识范畴,判断其是否正当、合理,应从客观方面进行验证。涉及个案处理方面,判断信赖是否合理,应当结合外观存在的时间、相对人的商人身份、相对人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相对人所在的外界客观环境等客观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悉或不应知悉外观表象与真实法律状态相分立,并且可以通过相对人是否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即有无过失来判断。司法实务中,以下两种情形可以判定相对人不具有善意:一是相对人与行为人有恶意串通行为;二是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对于相对人无过失的判断,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从代理权外观的可疑程度,二是从相对人是否履行谨慎和注意义务。我国民法理论界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主要分歧在于是否要求本人有过错,由此形成“单一要件说”与“双重要件说”,但是这两种观点皆有不足之处。权衡本人与相对人正当利益,以本人行为与代理权外观之间存在牵连性作为构成要件较为妥当。《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较为原则,容易导致法官在裁判中滥用表见代理制度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政策,提出认定表见代理应坚持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相统一,即客观上有相对人能够信赖的外观表象,主观上相对人须善意且无过失,并提出严格认定的总体要求。目前,地方法院对于认定表见代理所持的态度不一,其原因不仅与法官个人的理论水平有关,而且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环境有着很大关系。总体上,一些中西部地区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的地方法院对于表见代理的认定较为宽松,而部分东部地区法院提出了谨慎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的理念,并制定了建筑领域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认定方面的审判指导文件。司法实务中,部分法官在表见代理认定标准上亦有“宽松认定”的倾向。从现有情势看,“从严认定”的标准更为合理,即不仅要审核是否存在相对人信赖的代理权表象,相对人是否善意无过失,而且,还应审核行为人实施的代理权表象与本人是否存在牵连。各地法院认定表见代理的尺度不一,统一认定标准势在必行,可以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公布典型判例等方面做出一些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