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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产生几年前的王老吉加多宝商标仲裁案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作出仲裁裁决,这起仲裁案吸引了公众的视线,也引起了一个基础性的问题讨论:仲裁的保密性一直以来是仲裁的一项传统优势,而仲裁信息为什么会频频被公告,被公众轻易获得呢?仲裁保密性会引起很多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例如商事主体是否希望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媒体上,自己的争议被大家议论?如果仲裁信息完全保密,仲裁的学术研究是否有新鲜的实践材料作为研究基础,仲裁的相关立法能否保证紧跟实践的步伐充分了解到实践的需求,预测实践可能出现的问题并试图规避风险呢?保密仲裁信息会不会使得争议的利害关系人权利任由仲裁当事人宰割而自己毫不知情?如果仲裁信息不再保密那仲裁中涉及的商业秘密要如何适当保护?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是在实践中频繁涉及到但长久以来没有定论的问题,甚至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定义和范围界定。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当事人的偏好与需求、仲裁机构与法院的立场不尽相同,导致了关于仲裁保密性的观点无法统一。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有制度优势也有制度劣势,针对仲裁保密制度的利弊,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仲裁保密性是仲裁制度的传统优势,应当坚持发扬。有的学者认为仲裁保密性的负面影响大于正面作用,应当将仲裁透明化。除了各种学说,至今并没有权威性的国际统一规范引导仲裁保密性制度的实践和发展。而关于中国仲裁发展中的保密性问题,目前的学术研究也略有缺失,并没有很好地结合中国特定国情提出合理的情况分析和实用性较高的意见建议。二、研究基础国内的研究文献大多出现在2010年前,有以下特点:1.切入点不够具体。讨论的主题大多为比较宽泛的“仲裁保密性研究”、“仲裁保密性负面影响”等,而没有以更加细微具体的切入点进行深入研究,研究内容比较空泛。2.没有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分析,给出具有实用性的意见建议。甚至多数学者并没有给出自己明确的观点和立场,结论多为比较空泛的“应当完善中国仲裁法及仲裁规则关于保密性的相关规定”。国外的研究成果比较丰富,仅仅从几大英文数据库进行关键词检索即可搜索出上千篇关于仲裁保密性的文献,文献数量繁多,但时间大多也为2010年以前,少数较新的文献有的是根据2013年美国第七巡回法庭最新判例出现的,除此之外,近几年的仲裁保密性研究出现空缺。国外文献研究有以下特点:1;切入点较为具体。大多数文献会从保密性的某一特征、特定方面或其他具体的切入点入手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例如讨论仲裁保密性和仲裁私密性的关系以及第三方资助仲裁等信息是否应当归类于仲裁保密信息中。2.观点明确。外国学者学者主要分为两派,一方认为仲裁保密性是仲裁制度的一大优势,应当坚持。一方认为仲裁保密性的负面影响过大,包括影响商业发展、造成不公正结果等,他们支持仲裁透明化。3.重视潜在仲裁当事人的合同谈判阶段(contract‐draftingstage)。认为解决保密性问题的最好时机就是合同起草阶段而不是争议出现之后。三、论文内容本文在大量文献研究的基础上试图为仲裁保密性问题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认为仲裁应当“分类公开”。将仲裁信息分类,根据目的不同有选择的组合公开。既满足商业发展的目的,也使得立法、科研、教育需求得到满足。本文分为四章,分别讨论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概念问题、法律基础问题、本体论中的具体实践问题以及在中国的现状分析与建议。第一章讨论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历史背景以及概念辨析。仲裁的保密性问题一直以来被认为是模糊不清,没有明确定义的,第一章分析了仲裁保密性的历史背景以及与类似定义之间的区别,以及讨论了目前重要的概念分类方法。第二章研究了保密性的法律基础,讨论了基于当事人意愿的表达,当事人协议中的明示或默示协议。以及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仲裁机构或法律规定。虽然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因为这是在实践中频繁涉及的问题,所以各国实践中相关规定也比较丰富。第三章针对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实体各方面问题进行讨论,包括按照支持或反对分类的案例分析、各国际仲裁机构规则中的保密性范围差异、保密性例外的分类、保密义务承担主体以及违反保密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与救济体系的研究。第四章主要讨论了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问题在中国的实践情况,主要包括中国案例和机构实践的情况分析以及结论建议。四、核心结论1.仲裁机构在官网公布仲裁保密性模范条款仲裁机构可以在其官网公布引导当事人规范保密义务的引导性文件,或者提供仲裁保密性的模范条款供当事人选择作为其商事合同中的条款。当事人往往在建立商事关系之初并没有意识到仲裁保密的重要性,通过浏览仲裁机构官方网站的保密性模范条款或指导性文件,可以在合同起草阶段就达成对仲裁保密性的协议,避免合同纠纷出现后对仲裁保密性存有异议。2.仲裁信息分类公开秉持“拆分公开”的理念,将一套仲裁信息分为三类,针对不同目的拆分公开。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目标分类:分为商业发展目的和研究教育目的两种不同目标进行分类公开。第二个层次为信息分类:将一整套仲裁信息分类为A、B、C三类信息,A类信息为仲裁争议存在类事实,包括当事人具体信息、仲裁开始的时间地点理由等。B类信息为仲裁案件事实类信息,包括案情和分析论证,双方证据材料,C类信息包括仲裁结果类信息。针对商业发展目的,应当建立商业主体信誉信息数据库,由商事主体注册会员。查看目标商业客户的仲裁处理情况以及商业信誉评分,在该数据库中,应当公开A、B、C类信息,但为了防止恶意竞争和商业秘密邪路,在B类仲裁实体性信息中可以选择性隐去重要商业秘密信息,包括具体数据、客户情况等信息。但A、C类仲裁存在事实以及仲裁结果来为商事主体提供参考,帮助商事主体作出判断。针对研究教育目的,应当由国家领导仲裁机构定期公布仲裁文书及案例分析文件,公开内容主要应当包括B类和C类信息,既仲裁案情事实和分析,而A类仲裁当事人信息对于仲裁研究教育作用并不大,可以选择性不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