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研究——以山东省安丘市为例

来源 :山东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uyegongju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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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建设的突飞猛进和工业化进程的持续加快在给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使得农村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尤其以土壤污染为代表的环境问题愈发严峻。土地是农民获得物质财富、进行生产生活的基础。农业土壤质量每况愈下,一方面对农作物的生长以及农产品食用安全产生不良影响,威胁百姓身体健康,另一方面影响着生物圈其他要素,威胁着国家基础农业的良性发展。农业土壤污染的来源多种多样,工业废弃物污染,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农用化学品的滥用是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灌溉水源污染以及禽畜粪便、生活垃圾也间接引起农业土壤污染。而目前我国针对农业土壤污染立法缺失,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农业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论文的目的主要是关于如何在法律层面上完善我国农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对策。  本文除绪论,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在分析和总结学术界关于土壤污染的观点和定义的基础上对土壤污染和农业土壤污染的概念进行界定,并从法的作用和价值角度进行法理思考和追问,阐述农业土壤污染防治的法理学意义。  第二部分通过探究分析山东省安丘市地区的农业土壤污染来源、污染特征以及污染给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以及法律规避措施的不健全等问题,折射出全国农业土壤污染防治出现的各种问题,目的在于以小见大,由点及面,从身边的实际情况探究全国的农业土壤污染现状及问题所在,进而分析总结我国关于农业土壤污染防治在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提出法律对策建议做准备。  第三部分主要是从立法、司法、执法的角度详细阐述我国农业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立法方面,农业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缺位、层级低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又缺乏可操作性没有为农业土壤污染防治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执法方面,执法监督权规定不明确、执法手段不充分、执法技术不成熟又使得执行受限制;司法方面,诉权行使缺乏有效规制等使不利于农业土壤污染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第四部分主要是介绍了国外发达国家美国、德国、日本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经验,在介绍国外经验与做法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指出了对我国法律制度完善的借鉴意义。如美国确定超级基金制度,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资金支撑;德国的成功的土壤修复制度,因地制宜将土壤分成不同级别分别进行治理和保护措施;日本实行基本责任人制度,给农业土壤污染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  第五部分主要是从立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层面的完善、政府部门行政监管职责的完善、预防和治理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对农业土壤污染方面提出对策和建议,为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农业土壤污染防治,进行可持续发展做出自己的微薄贡献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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