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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是公民养老权的重要内容,是重要的社会权利,实现这一权利的义务主体不仅有国家,还有社会。本文从养老服务的权利属性和公私合作为切入点,以宁波市养老服务的主要实践为研究对象,探讨养老服务公私合作的理论基础、法律问题及制度创新路径。 文章第一部分对养老服务的权利属性做出了明确界定。首先,对养老服务的权利性质进行论证,明确养老服务的社会权属性和法定权利地位。其次,界定养老服务公私合作的法理基础。通过公共物品理论、国家义务理论、国家辅助性原则、合作治理理念的介绍为公私合作提供理论支撑。最后,分析养老服务公私协力中公私两方所承担和分配的角色。 文章第二部分是分析宁波养老服务的主要实践。首先,将宁波养老服务的需求层次进行分类,为后文政府义务的界定提供基础。其次,介绍了宁波养老服务的供给方式,分别从政府责任、社会化服务和权利主体三个面向进行剖析。最后,指出目前宁波市养老服务存在的供需矛盾及其制度原因。 文章第三部分是分析养老服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分别从养老服务基本法律制度的缺失、政府义务界定不明、社会化服务主体保障不力及养老机构运作不规范四个角度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文章第四部分是对国内外养老服务制度创新的不同选择进行比较。首先,对英国、美国和日本的典型养老服务制度进行了介绍,总结了各自的特点。其次,介绍了国内北京、南京和杭州三个城市的养老服务制度创新。最后,从目标定位、供给方式、法律规制三个方面对国内外的养老服务制度进行比较。 文章第五部分是对养老服务制度创新路径提出的改善建议。首先,要重构养老制度设计的价值目标,遵从权利本位、合作治理、社会化服务。其次,要重塑养老服务中的政府义务,明确政府的托底责任。最后,要完善具体的养老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