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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活利益本质上是人格利益。保护个人的私生活利益是人之为人的必要前提,雇员并不因进入工作场所而丧失私生活利益。工作场所视频监控下,雇员之合理私生活利益保护应优于雇主之财产利益保护。本文拟从比较法角度,通过考察世界上两种典型的关于保护雇员私生活利益之制度,即美国私生活权(The Right of Privacy)制度和欧盟个人数据保护制度(Data Protection),在充分了解两种不同制度特点的基础上,进而讨论如何构建适合我国自身国情之制度。 文章第一部分总结和分析我国在保护工作场所视频监控中雇员私生活利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立法方面,分析了我国现有的宪法、劳动法和民法等相关规定;司法实践方面,则是主要是通过收集、分析、归纳和总结司法机关公布的司法裁判文书。指出我国存在立法规定不完善和司法处理缺标准的问题。 文章第二部分阐述了雇员私生活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首先,结合欧美西方国家中的“Privacy”制度正确理解私生活利益之内涵,并列举了视频监控有可能侵害的几种典型私生活利益表象。其次,分析了视频监控中雇主的利益,主要是财产利益。最后,根据利益位阶理论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出雇员之私生活利益的保护应当优于雇主之财产利益保护,同时又必须顾及到雇主利益的保护。 文章第三部分详细介绍了美国私生活权保护模式和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模式这两种雇员私生活利益保护模式。通过对美国和欧盟在保护雇员私生活利益方面的立法、司法以及学理等方面的考察,试图呈现两种保护模式整体内容及其不同特点。 文章第四部分讨论了我国保护制度构建的几点思考。首先提出并论证了我国应当借鉴的是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模式之主张。在具体制度设计上,通过分析论证了我国现有隐私权在保护工作场所视频监控中雇员私生活利益的局限性,进而提出应当设立个人信息权这一具体人格权的观点,并对立法体系协调性作出说明。此外,还针对具体的视频监控规则,就监控目的限制、监控程序设定以及数据资料使用和管理三方面进行了具体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