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作场所视频监控中雇员私生活利益的保护

来源 :宁波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zxhno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私生活利益本质上是人格利益。保护个人的私生活利益是人之为人的必要前提,雇员并不因进入工作场所而丧失私生活利益。工作场所视频监控下,雇员之合理私生活利益保护应优于雇主之财产利益保护。本文拟从比较法角度,通过考察世界上两种典型的关于保护雇员私生活利益之制度,即美国私生活权(The Right of Privacy)制度和欧盟个人数据保护制度(Data Protection),在充分了解两种不同制度特点的基础上,进而讨论如何构建适合我国自身国情之制度。  文章第一部分总结和分析我国在保护工作场所视频监控中雇员私生活利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立法方面,分析了我国现有的宪法、劳动法和民法等相关规定;司法实践方面,则是主要是通过收集、分析、归纳和总结司法机关公布的司法裁判文书。指出我国存在立法规定不完善和司法处理缺标准的问题。  文章第二部分阐述了雇员私生活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首先,结合欧美西方国家中的“Privacy”制度正确理解私生活利益之内涵,并列举了视频监控有可能侵害的几种典型私生活利益表象。其次,分析了视频监控中雇主的利益,主要是财产利益。最后,根据利益位阶理论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出雇员之私生活利益的保护应当优于雇主之财产利益保护,同时又必须顾及到雇主利益的保护。  文章第三部分详细介绍了美国私生活权保护模式和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模式这两种雇员私生活利益保护模式。通过对美国和欧盟在保护雇员私生活利益方面的立法、司法以及学理等方面的考察,试图呈现两种保护模式整体内容及其不同特点。  文章第四部分讨论了我国保护制度构建的几点思考。首先提出并论证了我国应当借鉴的是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模式之主张。在具体制度设计上,通过分析论证了我国现有隐私权在保护工作场所视频监控中雇员私生活利益的局限性,进而提出应当设立个人信息权这一具体人格权的观点,并对立法体系协调性作出说明。此外,还针对具体的视频监控规则,就监控目的限制、监控程序设定以及数据资料使用和管理三方面进行了具体讨论。
其他文献
授权立法是我国一项比较特殊的立法制度,对补充和完善我国法律制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拟从授权立法的基础理论出发,接着论述了授权立法制度的现状及其面临的一些问题,然
收入分配历来是公众、学者、政府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已步入了大国的行列,然而也出现了收入分配不公的局面。这一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不仅
江苏省无锡市“失独老人”提起的冷冻胚胎纠纷一案,将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推向法学界。该案一审、二审判决结果的迥异在法学界乃至整个国内引起轰动。本文拟从一审、二审判决书
当前我国的医疗侵权案件,在诉讼程序内外都存在着诸多困局。造成这些困局的根本原因,是患方及法官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担忧和无奈。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在任何一种诉讼中均可能
《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正式入罪,这使得厘清传销及相关概念变得极为重要;《刑法修正案(七)》制定至今,仍未对“情节加重”如何适用进行明确;由于《刑法修正
议事规则是人类社会各种群体活动的操作基石。经过几个世纪的摸索,西方社会已经建立起一种通行的会议机制。最具代表性的是《罗伯特议事规则》,它是在竞争环境中为公正平衡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