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用人单位劳动制度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在劳动争议的纠纷解决机制中,都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证明责任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将劳动争议纳入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而劳动关系除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所具有的平等性外,还具有其特有的隶属性、人身性等特点。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方是管理者,劳动者一方是被管理者,两者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举证能力上也有明显的差别。而我国对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规定得较为笼统,不利于具体的实务操作。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中对举证责任进行更为详细与科学划分,有利于在对证明责任理论进行完善的同时,更好公平、公正的解决劳动争议。本文所要讨论的劳动关系,即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应当是一种具体的、狭义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兼具平等性和隶属性、兼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劳动争议分为了个别争议、群体争议与集体争议;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确认型争议、给付性争议与变更型争议;确认型争议、给付性争议、变更型争议。裁判机关在案件审理中都面临着证明责任如何分配问题。针对劳动争议证明责任的规定,散见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证据规定》、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中,最为明确的规定莫过于是《证据规则》第六条,规定了六种劳动争议的证明责任,但是该规定却显得过于笼统与狭窄。总的来说,关于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制度,存在如下缺陷:(一)劳动争议案件缺乏明确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指导(二)《证据规则》所确定的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范围过于狭窄(三)《证据规则》所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不符合法律要件分类说(四)《证据规则》中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不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规定笔者认为,对劳动争议证明责任的分配,就离不开对劳动实体法进行考证,根据劳动实体法律规范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同时,对于劳动争议证明责任的分配,必须考虑我国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固有理论,不能完全抛开现在已经逐渐成熟的证明责任的分配理论盲目追求另辟蹊径。在劳动争议证明责任的分配中,应着重考虑如下几方面:1.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证明责任分配之基础原则2.坚持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3.应在立法中全面明确劳动争议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与制度至于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则,笔者借用民事诉讼法中对诉的分类的理沦,拟将劳动争议的上述种类与民事诉讼理论中对诉的分类相结合分为确认型劳动争议(确认之诉)、给付型劳动争议(给付之诉)与变更型劳动争议(变更之诉),分别论述其证明责任的分配。在对劳动争议证明责任进行分配了以后,劳动者依然存在举证能力弱的问题。用人单位一方在仲裁和诉讼中有可能对所掌握的证据材料故意不提供、或者对劳动者所主张的事实表示“不知道”、“不记得”,或是对用人单位不利的事实做上述陈述。这都造成了劳动者一方的举证困难。笔者认为,推定制度的正确适用,可有助于这一状况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