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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是所有对应某一特定社会活动,或者给予某特定社会活动以法律调整方式,从而使这些特定的社会活动的开展受到约束并具有秩序而达成有序化的规则系统。它是由若干个通过立法方式,运用法律拟制,对应特定社会活动的、具有内在关联属性的法律规则所构成的。其中,法律规则既包括程序性规则也包括实体性规则,前者是规范相关主体在特定活动中所需要遵循或选择遵循的时间、空间、行为方式等技术性规则,后者则是围绕着社会活动而设定目的性或目标性内容,通过应然或或然方式为相关主体赋予权力(权利)、设置义务(责任)的规则。程序性规则构成了程序法内容的主体,其规则设置水平的高低,反映了程序法所具有的内在正当性,是程序法立法目的、价值导向的重要体现,与实体性规则一起为程序法大厦的建设描绘蓝图、添砖加瓦。作为程序法或程序法规则体系的下位概念,程序性规则具有可操作性、预置性、连贯性等特点,在程序法中主要表现为规范程序主体、程序行为方式、程序时间要素、程序空间要素等的规则。同时,根据近现代法律的发展历程可知,程序法实际上脱胎于“诉”,因此结合我国诉讼法的立法现状,对其中程序性规则的数目和密度进行梳理和分析,可以对程序法中的程序性规则有一个全面性和概括性的认识。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可以使程序法中的程序性规则在数目设置上趋于合理、在内容架构上趋于精良,以达到完善程序法立法、提高法律程序活动可操作性,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目的。研究程序法中的程序性规则,不仅能够对法律规则的自身属性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更是对程序法立法正当性、合理性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