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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全球化和一体化的深入与发展,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和金融自由化思潮的泛起,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 特别是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纷纷放松金融管制,在金融法律制度上为金融业混业经营清除障碍。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从金融业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实际上是金融体系打破传统行业分工模式,重新配置金融功能的结果;是基于各金融部门行业共性的特点建立统一的市场组织形式, 将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成本内部化,进而提高全社会的资金配置效率。这种金融功能重新配置符合效率原则,推动金融体系不断向高级化演进。不仅会大大推动和深化金融创新进程,而且还会对整个金融业的战略定位、组织形式、市场结构和监管模式等产生重大影响。一般来说,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两种:欧洲大陆国家的“全能银行制”和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在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阶段,金融控股公司、跨国金融集团等新的市场组织形式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兴起,金融体系内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的金融服务部门相互渗透、相互融通并逐渐形成统一的大金融产业,传统行业分工模式支离破碎,与此同时对金融监管理论和金融监管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研究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实现方式和金融监管理论的演进。特别是以金融控股公司为出发点考察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过渡给金融监管带来的巨大挑战,包括对系统风险的影响、对市场秩序与市场效率的影响和对消费者保护的影响。混业经营带来的金融市场结构的变化,必然要求金融监管模式做出适当的回应。从制度选择角度分析,金融监管模式的变化是多种利益博弈下的制度变迁的结果,金融市场结构、监控资源积累状况、政治、法律、人文因素等都影响制度结构安排和变迁路径。本文对金融监管模式进行了分类:按监管活动的作用方向分为适合分业经营的机构型监管模式和适合混业经营的功能型监管模式;按监管目标的设置分为“双峰式”监管模式和“矩阵式”监管模式;按监管综合化程度分为统一监管模式、不完全统一监管模<WP=49>式和分立监管模式。一个国家究竟选择何种金融监管模式,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很难找出一个“最优模式”。本文通过比较分析英、美等国金融监管模式演变与发展情况,从市场、成本和制度三个角度论证了影响金融监管模式的因素。从历史角度来看,金融监管模式是动态的演进博弈过程,监管体系的建立要经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无论是考虑监管成本,还是考虑金融市场结构,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路径依赖的存在则要求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应力求具有“前瞻性”,能够估计到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金融形势与交易结构的变化,同时也能使监管当局以最低成本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本文用市场、成本和制度三要素分析我国金融体制的具体情况,力图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演进路径。在综合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基础上,以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分立监管为起点,以英国的完全统一监管为终点,将监管模式演进的路径分为三种层次。第一层次:不对现有的监管模式进行改革,不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而是建立某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主要是实现监管信息共享,不直接行使任何具体的监管权;第二层次:在原有分立监管的基础上,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协调金融监管,协调监管与稳定,确定金融体系的重大问题和趋势,共享监管信息,实现监管成本最小化;第三层次:完全综合化,在中央银行之外设立一个统一的综合监管机构,独立行使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需要指明的是,尽管金融监管模式的良性路径选择将影响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有效性,为有效的金融监管提供制度环境。但正如文中所提到的,金融监管模式的变迁是一个演进博弈的过程,多种利益集团作用的结果可能会使监管模式的最终确立远离初衷。因此,过分的追逐“监管模式”本身并无益处,必须有相应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的配合,金融监管模式才能有效的起到优化金融体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