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道路交通事故数量的日益增多,对于道路交通侵权责任的研究尤为重要。本文旨在探讨运行危险对道路交通侵权责任的影响。运行危险是机动车在运行的过程中产生的特殊危险。因此在探讨运行危险对道路交通侵权的影响之前须明确运行概念。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务中均无运行概念和运行危险概念,但是运行和运行危险这两个概念的使用又难以避免。由于运行概念的缺失法官在司法实务中仅得将“交通事故”作为道路交通侵权的特殊构成要件。但是交通事故指的是机动车运行导致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情况,对于交通事故的判断仍然离不开运行概念,因此我国有引入运行概念的必要。同样我国目前虽无运行危险的概念,但是诸多的法院判决在使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时所采用的“危险性、危险回避能力”等说法从本质上说均是运行危险的体现。在将运行概念以及运行危险概念引入我国法的基础上,本文旨在探讨运行危险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分担的影响,从而更进一步地梳理道路交通侵权责任的理论体系。全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涉及运行危险的判断。因为运行危险是机动车运行时产生的特殊的危险。所以在探讨运行危险之前首先须明确运行的概念、运行的判断标准等。运行的判断可以通过将运行划分为运行开始、运行持续、运行结束三个阶段的方法加以判断。但是这样的判断标准仍有诸多模糊之处,更为妥当的方法是将运行类型化。在运行的类型化中将机动车的运行分为了“机动车处于行驶中”、“机动车未行驶”、“因机动车的运行引发的其他情况”三种类型,并且以机动车所处的状态是否影响了交通且给其他道路使用者带来了特殊的危险为最终的标准加以具体判断。在明确运行的概念以及运行的判断标准以后着重探讨运行危险的特性、运行危险的大小以及对己危险和对人危险的区分。第二部分主要探讨运行危险对道路交通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该部分重点讨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通过对国内学说和法院判决的整理,结合瑞士法中的相关文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加以分析。由于机动车的运行危险的特性应当对道路交通侵权统一采用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必区分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一方之间的交通事故而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第三部分重在探讨运行危险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中责任分担的影响。受害方与加害方之间的责任分担主要通过与有过失得以确定。与有过失制度可以适用于危险责任中,并且在受害人无过错但开启了运行危险时,受害人亦须为自己的运行危险承担一部分与有过失责任。更确切地说,应当称为“与有责任”或者“与有危险”。受害方与加害方之间的责任分担的主要考量因素为运行危险与过错的比例大小。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并无针对责任分担的具体计算。文中简略介绍了瑞士法中关于责任分担计算的两种方法,即扇形分配法和抵扣法。本文认为,在通过与有责任制度进行责任分担的具体计算时不应当单纯地进行代数上的运算,而是应当考虑所有影响道路交通侵权责任成立的因素,因此借助原因力理论解决该问题更为合理。在具体计算的过程中首先着重比较原因力的大小,同时兼顾过错的比例。当然,运行危险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通常是导致损害发生或扩大的主要原因,因此在比较原因力大小时往往仅是比较运行危险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