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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社情,部分案件事实由单位以单位名义出具证明材料予以说明已经成为审判实践中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为了证明案件待证事实,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常常以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证据材料提交到法庭,但同时,因为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单位证明制度尚不完备,所以学术理论界一直对单位证明制度的存废颇有争议,又因欠缺明晰的法律规定,司法实务界在其制度的适用上也显得较为混乱。即便在2015年2月4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单位证明的形式要件、审查规则等作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还是面临很多难以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如单位证明的调取程序、不合格单位证明的排除、单位证明的权利滥用、单位作伪证的责任追究等。笔者作为一名在基层人民法院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单位证明制度的适用亦常感困惑:由于欠缺明确的法律规范指引,审判同仁在对具体个案的处理中对单位证明是否采信较为随意,没有统一尺度,甚至存在同一单位出具的同一证明材料在不同的案件中有被采信和不被采信两种矛盾的结果。笔者分析,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单位证明制度理论的不完备,违背了法的规范性和安定性,最终导致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这让诉讼活动参与人无可适从,同时也损害了司法裁判的安定和尊严。所以,笔者希望借此机会对民事诉讼中的单位证明制度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一方面借此提高自身的审判业务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结合自己的具体实践经验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单位证明制度的恰当运用和制度完善提出一些基于审判工作实践的看法和理论探讨。本文总计27000余字,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单位证明制度的立法渊源与基本法理,旨在宏观介绍单位证明制度的立法渊源和基本法理,该部分着重介绍了我国单位证明制度的立法渊源、单位的作证资格、单位证明在证据学上的分类以及单位证明的证据能力。第二部分是单位证明在我国当前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运用情况,旨在联系笔者的工作实际,概要介绍单位证明在当前诉讼活动中的运用情况,重点统计了笔者十年来承办的民商事案件中单位证明的运用情况和分析单位证明的来源,另外,本部分提出了单位证明广义狭义之分的理论。第三部分,笔者归纳总结了单位证明在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出具的条件不统一、证据采信没有明确规则、易被利用而干扰司法公正,以及在现有法理框架下难以追究单位的伪证责任。最后一部分,本着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初衷,笔者试图从制度层面对单位证明进行规范化完善,分别如下:限缩“单位”概念、规范调取程序、细化庭审适用规则、单位证人的作证义务与权利保障、构建伪证责任追究等,本部分重点对第二部分提出来的狭义单位证明进行了理论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