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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机会规则滥觞于英美国家,是公司与公司受信人间基于公司机会的法律规范。作为立法继受的产物,公司机会规则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导致该规则的司法实践并不乐观,关键障碍是公司机会是什么难以界定。对公司机会的界定实质是对公司机会这一法律概念的界定。按照语言逻辑学,法律性质与认定标准是公司机会界定的两个着眼点,其中,法律性质是认定标准的根基。据此,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价值分析的方法,论证了公司机会的法律性质是财产法益属性,同时从英美国家公司机会的一般认定标准和除外认定标准中启发思考,提出我国公司机会界定的立法思路。文章的内容包括:引言部分,简要阐述我国公司机会的保护现状,指出公司机会界定是公司机会规则运行的前提。正文部分共分四章。第一章:公司机会规则概览。本章先概括介绍公司机会规则的基本内容。再在本章第三节阐明公司机会的界定需要从公司机会的法律性质以及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入手,并说明该二者是相互关联的。第二章:公司机会的法律性质。公司机会的法律性质是公司机会的根本法律属性。比较分析了英美国家公司机会的无形财产属性、我国学者提出的财产利益属性、期待权属性、公司法上的特别权利属性,也价值分析了公司对机会的成本和预期收益,认为公司机会的法律性质应该具有财产法益的属性,且认为公司机会的财产法益属性是公司机会认定标准确定的根基。第三章:英美国家公司机会界定的司法实践。公司机会到底包含哪些是通过公司机会一般认定标准和公司机会除外认定标准这两部分来确定。本章阐述英美国家的公司机会认定标准,实证分析英美国家公司机会判例,阐述各个标准的实质内容。从中启发认为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需要立足公司和公司受信人的角度。第四章:对我国立法如何界定公司机会的思考和建议。通过前文论述,认为我国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公司机会规则的司法解释来固定公司机会的法律性质和认定标准。结合公司机会财产法益的属性,提出界定公司机会应遵循的原则。要求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公司机会财产法益法律性质的同时,应将经营范围和禁止职权便利两要素标准规定为公司机会的一般认定标准,同时应该列明公司机会的除外认定标准。并且认为每个公司机会的认定都需理性第三人的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