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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和经济法是现代社会的两大新型部门法,其二者的价值、性质和关系等问题,因社会的特殊需要而倍受学界的关注。商法和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但国内学者对它们的研究,多从二法各自的公私法性质、法律产生的经济原因及具体内容等方面分别加以论述,放在一起探讨的很少。本文试图把商法和经济法放在特定的经济条件和范围内研究,寻求二者的边界和融合点,以期促进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
商法和经济法放在特定条件和范围下研究,公平与效率是其主要的价值追求,并在公平与效率的法律价值框架下,进一步阐述商法和经济法的相互关系。公平和效率在任何时候都是商法和经济法的主要价值诉求,其中效率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源泉,公平为社会进步提供了保证,选择公平与效率并重或安排二者不同的地位,对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的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商法是追求效率至上的市场经济私法,经济法是追求社会效率并服务于商法的市场经济公法,它们围绕“效率”这一主要价值追求,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从不同的公平形式和调整手段出发,以效率带动公平,以公平促进效率,相互配合和补充,共同完成对一国经济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由于不同的经济发展路径,我国经济法在理论和实践当中,存在许多问题,使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效率目标并没有很好的实现。尤其在政府干预、行政垄断和市场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影响经济法作用的发挥。商法也因为缺乏相应的经济基础和商法理念而落后于商事实践,在商事法制建设和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上需要加强。
我们应立足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待完善的特定历史条件,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战略方针,树立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法律价值目标,顺应经济转型和加入WTO的历史契机,丰富和完善我国商法和经济法的结构和内容,构筑新时期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