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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作为全球经济的重要微观主体,其对东道国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不仅仅局限于投资层面,而且还涉及到东道国的市场发展、文化以及开放程度等。所以,跨国公司在海外的直接投资也必会受到来自上述各个因素的反作用。特别地,跨国公司在选择海外分支机构的股权结构时,各方面因素对其的影响就显得重要而又复杂。为了研究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的股权结构影响因素的作用机制,我们在多维度理论的范畴内,提出了双主体作用论,并通过模型的推导得出了以下结论:一方面,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各自拥有的特定资源决定了双方对于投资产出的贡献度,而不同的贡献度又影响到了两者对于合资企业的股权结构偏好;另一方面,根据谈判能力理论,双方拥有的特定资源正是决定两者协商争夺合资企业股权结构的重要因素,而最终的股权结构也将基于东道国和跨国公司的偏好以及谈判能力确定。外商进入中国市场已逾三十年,其投资规模和所涉及的行业较改革开放初期已经有了巨大的变化。尽管我国引进外资曾几次受到区域的或者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但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总体态势依然是增长的。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内改革开放的深化,外商在华直接投资选择的股权结构也出现了相应地变更。根据外资在投资企业中占据的股份多少,外商在华直接投资选择的股权结构大致分为三类:全资拥有(>95%),部分拥有(0%-95%)和非契约合作(<5%)。改革开放初期(1979-1987年),外商在华投资主要以中外合作企业为主;1987年,党的十三大召开,明确了深化改革的目标,外商在华直接投资逐步放开,其选择的股权结构也从中外合作向中外合资转变,中外合资企业占当年外商投资企业的比例曾一度高达70%;1997年以来,外商在华直接投资倾向于全资拥有所投企业,相对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占比重由最高点逐渐下降,基本维持在20%左右,而外商独资企业成了主要选择模式。通过梳理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股权结构变化过程,我们可以得出下述结论,即东道国和外商是外商在华直接投资股权结构影响因素的主要来源。东道国的影响因素包括:政策和文化因素、市场因素和本土企业因素;外商因素包括:战略规划因素、技术和品牌因素以及知识与经验积累因素。各个因素背后是我国政府(或者本土企业)和外商所持有的特定资源对于双方的股权偏好和谈判实力的重要作用。因此,这些因素对于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股权结构影响机制是有差异的,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各项因素本身也出现了相应的变动,从而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股权结构呈现出较为清晰的演变过程:最初以中外合作为主,随后逐步发展到中外合资为主,及至目前的以外商独资为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外商在华投资的自由度将更高,其在选择投资的股权结构时也将更多的受到自身因素的影响,而东道国因素将进一步减弱。从目前的宏观和微观环境来说,外商在华直接投资总体上仍将以独资的方式为主,而外商在华独资经营带来的影响也不一而足。其中,正面影响包括增强国内市场的竞争态势,提升本土企业的竞争力;解决国内的就业问题,提高国内的人力资源素质。负面影响主要是溢出效应减小、存在垄断可能和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等。外商在华直接投资已经进入了崭新的阶段,其股权结构选择变化只是其中比较突出的表现之一。从长远来看,利用外资仍将是我国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针对目前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股权结构演变趋势,我们应当加以研究,分析其中的利弊,并适时的修订我国利用外资的相关政策,提高外商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