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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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枳,其主旨在于保护自然人的生活自由和精神安宁。随着社会物质文明的进步,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以及传播媒介的日益现代化和科技化,人们的个人生活越来越容易受到干扰和侵入,对隐私权的保护也就显得更为迫切。但我国目前尚未就隐私权进行专门立法,有关隐私权的保护的立法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等有关法律中,而且现存的相关法律制度也存在诸多缺陷,不足以充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已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全面系统的分析隐私权的相关问题,并对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 隐私权的基本理论。隐私是隐私权的核心内容,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隐私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三方面:个人信息保密不被公开;个人私事决定自由不受阻却;个人生活安宁不受侵扰。对于隐私权,世界各国学者从不同角度下了许多定义,笔者认为隐私权作为一项权利,是自然人享有的包括私人信息不被刺探和公开;个人生活安宁不受侵扰;个人对私事不受阻却的自主决定权在内的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权利主体的积极的作为和义务圭体的消极的不作为,即自然人对隐私事实具有隐瞒、利用、支配和维护的权利。而他人则承担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刺探,不得公开,不得刊登、评论他人的隐私。隐私权具有独立性和限制性的特征。 第二部分 隐私权法律制度的价值分析。隐私权主要体现自由和秩序的价值。保护隐私权的重大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隐私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志,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第二,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是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基本和谐,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第三,保护个人隐私权,是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其免受精神痛苦,充分调动每位公民积极性的根本措施。第四,保护个人隐私权,有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部分 隐私权现实法律问题思考。主要包括两个问题,一是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及协调,二是公共场所的电子监视与隐私权保护问题。在现代社会,同作为公民权利的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矛盾的情况时有发生。要解决其冲突必须遵循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平衡利益、权利协调原则及尊重他人人格原则。公共场所的电子监视与隐私权保护乃是当前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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