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各国间经济贸易交流日渐频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逐渐显现出来,并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竞争的重要工具。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各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也日益激烈,而处于经济核心地带的银行业表现的更为明显。其中金融类商业方法专利更是成为银行业专利竞争的焦点。金融类商业方法作为商业方法的一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被认定为是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或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而在1998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州街银行案件作出审判,认定“商业方法”属于发明的一种,能够被授予专利权。自此,关于商业方法是否具备可专利性的问题引发了广泛的争议,至今尚无定论。此篇文章也着重对金融类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及其审查标准作出研究探讨。文章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对金融类商业方法专利的含义作出概述,并梳理了各国家地区对此问题的立法进程。这一部分对美国、欧洲、日本等地区对待金融类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政策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这些国家在利用专利权保护商业方法方面的政策已经明朗,原则上对商业方法专利予以认可,但限定了具体的条件,这些条件在具体的实践审查中得以体现。第二部分是对我国金融类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进行分析。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析,得出金融类商业方法在我国具有可专利性。同时也总结出我国金融类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依据。第三部分是对我国金融类商业方法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实证研究。此部分对美国花旗银行在我国获得授权的方法专利和中国工商银行在我国审查通过的金融类商业方法专利进行分析,总结出我国审核通过的金融类商业方法专利的技术特征。第四部分是总结我国金融类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和保护策略,分别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对金融类商业方法专利审查制度的完善和中资银行调整金融类商业方法专利两个角度给出建议。第五部分是结语,总结了本篇文章的成果及不足。综合来看,本文对其他国家地区对待金融类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进行对比,并对我国关于商业方法的法律规定进行研究,肯定了我国金融类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通过对具体金融类商业方法专利进行实证分析,为我国银行业的知识产权策略提供了建议。但本文仍然存在缺陷,虽然总结出我国金融类商业方法的专利审查依据,却没有给出明确的审核要件。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本人也尝试去搜索相关专利审查机构的具体审查标准,但遗憾的是未能找到此方面的具体资料。此方面内容需要在以后进一步投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