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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上述法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首次对侦查人员出庭进行了规定,对于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相比欧美发达国家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制度并予以实践,我国在立法上才刚刚起步。新刑诉法实施后,侦查人员依然多以情况说明、工作记录等形式向检察院、法院提供证据,侦查人员作为证人提供书面证言的情况都很少见,这既有制度规定尚不明确的原因,也有侦查人员思想关念、实践操作客观现实等因素的影响。多年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实践基础和操作方式,那么该条文在实践中是很难有实际意义的。因此要想让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体现出它的价值,就必须对这一制度进行研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而本文就是通过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进行解读、剖析,从而进一步探讨该制度的具体构建。本文以新刑诉法的修改为视角,首先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概述展开,对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阐述其概念和特征,以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对象和规则。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有了一个基本了解后,再对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状进行分析,包括新刑诉法实施前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变化、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作证的形式、现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立法存在的不足以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面临的困境。随着对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现状研究的深入,笔者发现想要在我国建议一套完善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就要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价值及可行性进行分析,从实体、程序、社会三方面讨论其价值,从域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成立条件到我国推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具备的条件进行可行性分析。最后对完善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出建议,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身份界定入手,构建了一套适合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具体办法,内容涵盖了哪些侦查人员需要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以及实践操作的具体措施。希望通过笔者的研究对于构建和完善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