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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认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湖南也在积极探索与试点生态补偿,然而以现时实际来看,湖南生态补偿制度还停留在长株潭试验区试点阶段,还需进一步的细化、深化和全面推进。在这种背景下,区际生态补偿的研究与实践更加迫切,势在必行。本论文以生态足迹模型为方法,对湖南省的区际生态补偿制度进行了研究。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对区际生态补偿研究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和国外的生态补偿实践进行了梳理。之后,以2014年湖南省生物和能源生产消费数据,利用生态足迹模型计量湖南省及14个地州的区际生态足迹和生态承载力,明确湖南省各地州生态环境的区域差异性。然后,根据各地州的生态赤字/盈余确定生态补偿主、客体,并以此为基础量化补偿标准。最后,借鉴国内外生态补偿实践经验,研究设计湖南省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主要结论如下:(1)湖南省生态资源供给存在不平衡性。湖南省所辖14个地区中,生态足迹存在着较大的区域之间不平衡,从生态足迹总量来看,长沙、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和益阳等6个地区超出全省平均水平;生态承载力从总量来看,长沙、衡阳、邵阳、常德、郴州、永州和怀化共7个地区超出全省平均水平。全省生态足迹主要来自于耕地、牧草地和化石能源三种类型生产性土地的消耗;全省生态承载力主要来自于耕地、化石能源地和林地三种类型生产性土地。长沙和益阳2个地州为生态赤字,剩余娄底、株洲、永州、常德、湘潭、怀化、邵阳、郴州、岳阳、张家界、湘西和衡阳12个地区为生态盈余。(2)湖南省区际生态补偿机制设计。湖南省区际生态补偿主体应为下辖各地州级政府,客体应该是行政区域内提供生态服务功能的生态系统。长沙、株洲、湘潭、益阳和娄底5个地州需要支付生态补偿,总量为121.5亿,其中长沙所需支付的生态补偿量最高,达99.16亿元,其次分别为益阳和湘潭,为9.82亿元和5.86亿元。其余9个地州为获得得生态补偿,总量为112.31亿,其中永州、常德和岳阳所获得的生态补偿量为前三位。在补偿模式上应以政府补偿模式为主,市场补偿模式为辅,积极探索横向政府补偿,采取多种生态补偿方式,多途径筹集生态补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