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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生活中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和相关官员责任的追究,行政问责越来越成为大家讨论的热门话题。行政问责不仅关系到对政府官员的管理,关系到国家公权力的健康运行,同时也关系到人民的幸福,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本文致力于充分实现行政问责制的现实意义与法治化建设,对行政问责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论证。本文共分为五章,四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论述了行政问责制的含义意义和原则。行政问责制能有利于权力监督,预防、遏制腐败;规范、约束各级政府官员的行为,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责任政府。行政问责制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负责人(行政首长)追究相关责任的制度,该制度应该遵循权责统一、过罚相当、公开透明、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第二部分即第二章,阐述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和我国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宪法依据。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人民主权、权力制约和人民监督理论学说。卢梭等西方资产阶级学者从“自由、平等”的理念出发,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人民主权政治思想。权力制约理论源于分权思想,主张把国家权力分割成若干部分,各权力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从而防止权力过于集中,避免权力的滥用和专断,以保证权力的正常运转。人民监督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为实现民主所信奉和遵守的一条重要原则。该理论认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不仅享有选举权,而且还享有罢免权。我国宪法从国家权力的归属和机构之间关系的规定等方面为行政问责制提供了依据。第三部分包括第三、四章,主要论述我国古代的行政问责制度和现代行政问责度的现状。我国古代为了实现对官吏的有效管理,建立了严密的监察机构和官吏考课制度,严惩贪官污吏,对维护封建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古代的行政问责有以下特点:建立了完善而严密的监察机构,注重预防和重典治吏。我国现代的行政问责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存在一些问题:过罚不当,责任追究的力度不够;行政问责缺乏公开性,在程序设计上还需完善;监督的力度不够强,难以形成约束力等等。第四部分是第五章,阐述了行政问责制度的构建。主要从问责主体、对象、程序和监督权等方面进行了论述。问责主体是问责权的执行者,对问责主体应:提高问责主体的权力地位,树立问责主体的权威性;保证问责主体的独立性,使其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提高问责主体素质,纯洁问责主体队伍。问责对象是被追究责任者,本文指各级行政首长。问责程序主要从加强行政问责程序自身的公开;问责基本内容的公开:问责对象被追究责任后基本情况的公开;设置客观、公正的责任评价标准,及相应的处罚标准;责任追究以后,对问责对象任用及其他重新赋予问责对象权力行为的最低期限限定;不公正问责处罚程序的设定等方面进行了构想。监督权实行政问责制实现的重要保证,应该保证公民的知情权,保障公民以监督形式参政、议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