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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随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出台,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视。诉讼费用征收依据及标准是诉讼制度的一项核心内容,具有重要地位。它的科学确立对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合理构建运行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诉讼费用征收依据及标准的分析及在实践中产生的种种问题来探讨其科学确立的可行性;通过对影响诉讼费用征收依据及标准确立的因素的考量,借鉴德国以程序的阶段性作为征收依据来探讨其科学确立的可能性。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政治环境下,民事诉讼费用征收依据及标准的确立应当遵循与司法消耗的成本相适应的原则,不同案件在不同程序的不同阶段耗费的成本是不同的,所以诉讼费用征收依据及标准应当是个多元化的体系,不仅在横向上依案件适用的不同程序确立,更要引入在纵向上依案件的不同阶段确立标准,通过多元化的标准确立才能直观的体现诉讼的复杂程度及成本的投入变化,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诉讼费用征收依据及标准的多元化确立并不是一项独立的改革,要使其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其应有之义,更需要周边制度为其保驾护航。针对诉费标准在现实中实行的状况,建立与完善与其相关的周边制度极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