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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核心内容,其反映着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纵观近百年来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发展和统一化的过程,我们可以发现围绕着承运人责任制度,代表船货双方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争斗一直在继续,推动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统一法的发展。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承运人的责任制度的演变最终表现为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从而加重承运人的责任。由于三大公约体系的并存,导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适用产生冲突,统一海上货物运输法成为必然。从CMI起草《[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到20《统一货物运输公约》)的通过,整整历时6年。在讨论过程中,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仍然是关于该制度的改革。这一新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统一法的签署与实施,又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增加新的动力,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统一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通过与三大公约的对比,一方面研究联合国《统一货物运输公约》中承运人重要义务、免责、迟延交付、以及新增内容——履约方等内容;另一方面,希望通过解读和分析公约,对中国的海商法的不足和缺陷略有借鉴。中国也是航运大国之一,随着海运业的发展,中国参与国际航运成为运输合同主体,尤其是承运人的情况会越来越多,但是我国的航运业的基础薄弱,海事司法经验有所欠缺,因此,更应该了解和熟知国际公约,积极地将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与国际公约接轨,同时在立法上要保护我国承运人在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中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