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的裁判结果广受社会关注。正当防卫制度自被刑法规定时起就具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处理好正当防卫案件,是彰显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然而,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修订后,一方面,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态度过于谨慎,导致正当防卫刑事判决阙如,有相当数量的应当以正当防卫宣告无罪的案件最终被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方面,受媒体报道失实、民间报应观念等因素影响,媒体和社会公众多主张惩恶扬善,扩大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民间与司法机关在认定标准上存在的差异,导致如邓玉娇案、旋某故意杀人案(媒体概括为“90后少女刺死性侵大叔案”)、黄中权案、张德军案等一系列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争议,媒体和社会公众纷纷对司法机关的裁判结果表示质疑。针对当前正当防卫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困境,不应当以社会相当性理论为基础,盲目迎合民意,恣意降低正当防卫成立门槛,撼动国家法律权威,应当以客观主义为立场,坚持对正当防卫成立要件进行规范解释。司法机关在裁断相关案件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个案的全部因素,对于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要大胆加以认定。本文分别从侵害人和防卫人两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出发,对正当防卫司法适用中的关键问题加以探究,并辅以大量案例分析,力图进一步细化正当防卫的适用标准,解决正当防卫司法适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本文以问题为导向,从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出发,首先对正当防卫司法适用的困境加以考察。通过收集现有案例可以看到,以正当防卫为由宣告无罪的案件数量极少,特征较为鲜明,案件中防卫人与侵害人力量对比明显,且较少出现死亡结果,防卫人对防卫手段的选择也较为克制。与此同时,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已符合正当防卫要件却未被司法机关认定,具体表现为互殴与正当防卫界限不明,遭遇殴打持械反击不认定为正当防卫以及判决书否定正当防卫成立的理由不充分等问题,折射出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缺乏精细化思维,对正当防卫成立要件的理解不够深入。总体来看,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社会公众出于报应观念多主张扩大正当防卫适用范围,司法机关出于功利需要极力缩小正当防卫成立空间,导致民意与司法机关在正当防卫认定标准上存在张力。在第二章,本文在立场选择的维度分别对主张对正当防卫要件进行扩大和缩小解释的观点进行反驳。从本质上来看,扩大和限制解释正当防卫成立要件的观点均基于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一方面,遵从民意不应当成为扩大正当防卫适用范围的理由,而一些学者主张的利用社会相当性学说进行扩大解释亦存在着操作性较差的问题;另一方面,考虑到在现实层面上,侵害人之被告人属性应当得以确认,侵害发起行为具有一般预防的必要性,因此应当纠正司法实务中过分限制正当防卫成立的做法,坚持规则功利主义违法观,对正当防卫的要件进行规范解释。在第三章和第四章,本文分别从侵害方面和防卫方面出发,对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进行规范解释。在侵害方面,要求不法侵害应当客观存在且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是否客观存在是区分互殴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关键,在一般情况下,侵害人应为侵害的主动发起方,同时亦承认存在一定例外,防卫人在自招风险的情况下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在防卫方面,应当要求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具有防卫意图,但在防卫意图的内容上,仅要求防卫人具有对不法侵害客观存在的认识即可。不应过分限制防卫人对防卫手段的选择,应以“武器对等”为原则,以客观标准判断防卫限度,不要求防卫人具有躲避或采取替代手段的义务。最后,正当防卫司法适用中应当坚持对成立要件进行规范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明确正当防卫的适用标准。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及时对争议案件加以回应和解读,推动司法公开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