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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旅游的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应运而生的乡村旅游带来了许多积极的效应,同时在其开发与发展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其中包括在开发过程中违法用地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违法案件频发。这给乡村旅游的发展带来负面作用,影响到乡村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土地可持续利用,农民的土地权益。乡村旅游开发离不开土地这个载体,我国土地资源稀缺,合理、合法、高效的利用土地是乡村旅游开发的土地资源要素保障。因此,研究乡村旅游开发中违法用地问题现象,挖掘本质及原因,寻求解决措施有其必要性。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为文献综述法、田野作业法、案例分析法及定性与定量研究方法相结合。首先通过对基础资料的分析确认在乡村旅游开发中违法用地的主体、各主体与土地之间的关系、形式、以及与一般土地违法的问题的区别。接着通过运用外部性等经济学理论的分析得出,乡村旅游开发中违法用地的主要危害在于破坏乡村旅游的核心资源——乡村性、破坏土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利益以及增加社会成本等。然后根据不同的违法主体对其在乡村旅游开发中的违法用地行为动因进行分析。运用官僚经济学理论的确认政府违法的内在动机是在现行绩效考核制度下对追求官僚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反应,村委会在乡村旅游开发中成为违法用地的本质原因在于村委会地位的“附属行政化”倾向下引起的职能的转变后的必然行为,另外两个违法主体企业法人与村民在乡村旅游开发中违法用地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利益的追求。在内在动力的驱动下,乡村旅游开发带来的经济诱惑是经济因素的外在吸引力;制度与法律的不完善分别让各主体有机可寻;土地执法与监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与公共利益冲突时候,选择政府支持最大化而出现效力消散,作为预算约束的公共机关,做出选择性执法的决策;乡村旅游业产业自身的发展存在的问题也是乡村旅游业开发中违法用地问题产生的因素。最后对乡村旅游开发中违法用地的行为进行规制措施探讨。主要从法律规制与政府规制两个层面进行探讨。本文从首先讨论从公法、私法两方面采取配套协调、完整周密的制度措施对地方政府、执法部门、村委会等主体运用权力腐败在乡村旅游开发中作为或不作为而引起的违法用地予以规制;然后对企业、村民以追求利益、自发的违法用地进行政府规制,规范产业发展,以达到规制违法用地的目的的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