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以网络谣言为代表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近些年喧嚣尘上,纵然我国刑法已经构建起一套较为全面的规制虚假言论行为的罪名体系,但在具体认定行为刑法性质时,囿于规范的模糊性及司法人员素质的差异性容易出现行为性质认定失准的局面,进而影响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人责任承担方式的判定。鉴于此,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刑法性质认定现状做一考察,从而发现其中的不足并寻找改进之策,不仅具有划清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厘清刑事与非刑事责任归属的内在关系、完善规范适用的理论意义,还具有规范司法认定操作、公正性司法裁量的实践意义。除去引言、结语之外,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大约五万余字,具体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概述。该部分首先对“虚假信息”的内涵予以界定,认为其是指“没有事实根据而作出的与事实不符合的信息”,并依据有无被害人、信息内容、信息扩散空间对虚假信息予以了类型划分。随后对规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法律规范予以梳理。就现有的规范情形来看,相对于非刑事法律规范,刑法及刑法司法解释承担了法律规制的主要作用,但也存在规范抽象、定性标准模糊等弊端。第二部分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刑法性质认定的现状考察。为全面、深入考察刑法性质的认定现状,通过对选取的构成刑事犯罪及构成一般违法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件的裁判文书予以分析可知,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构成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的场合,名誉侵权以“言论未经证实”作为判断言论虚假性的主要依据,以造成社会评价降低作为侵权后果;行政违法同样以“言论未经证实”作为判断言论虚假性的主要依据,但扰乱秩序型虚假言论的认定标准低于诽谤型言论,违法后果的认定则以扰乱公共秩序、存在毁誉的事实为依据。至于刑事定性,则根据个罪规范要件予以进行,对于“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标准的具体把握均以《网络诽谤解释》的相关规定为参照。第三部分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刑法性质认定的现实问题。该部分主要基于司法认定现状考察而揭示其中存在的弊病并探查成因。目前突出的现实问题在于,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朦胧难辨导致责任归属认定失当、刑法条文与解释适用混乱导致刑事法律规范体系失衡、个罪立法存在瑕疵导致规范与事实往返对照困难三个方面,亟需寻找对症之策。第四部分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刑法性质认定的规范路径。司法认定中,应当在比例原则的指引下,依据言论的内在属性判断言论的刑事违法性,厘清刑事犯罪言论与违法言论的界限。随后,在判断虚假信息具有实质危险的情况下,依据物理损害、科学评估、责任主义规则具体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进行刑事定性。在适用刑事规范时,应当遵守司法解释适用的规则,以避免司法解释适用失范的情形发生。至于罪名的适用层面,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及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应当引入双层次的认定标准,引入“言论可信度”来评估网络秩序受损。至于现实秩序的受损情况可以依据人身伤亡、公共秩序受损等因素予以认定。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正确适用应以准确界定虚假信息的类型及客观行为为前提,对于寻衅滋事罪的正确适用应以界分虚假信息的规制范围、准确认定“起哄闹事”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