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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采用了历史上常见的“并税除费”方式,目的是通过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减轻农民负担,以增强政权在农村的合法性。通过考察我国传统行政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国外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分析当前农村行政过程,可以发现“压力型体制”是农村税费混乱、农民负担过重的制度性原因,乡镇政府对上“同构化”与对下“行政化”是其关键所在。“压力型体制”造成县级政府逐渐脱离对农村的直接管理和服务,乡镇政府责权不对称,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农民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如果不从治理结构上对县乡行政体制进行改革,打破现有的农村利益格局,农村税费改革很难避开“黄宗羲陷阱”而取得持久的政策效力。 改革县乡行政体制,应以税费改革后农村民众对公共品的需求和政府的供给能力为基点,重构农村行政治理结构,实行省直管县的行政体制和相应的公共财政体制,赋予县级政权更大的自主权,取消乡镇一级政府建制,采取县级政府派出机构的综合管理和县级职能部门的专项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同时推进村民自治,培育农村公民社会,使政府与社会在农村形成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