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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颁布以后设立的新罪名。该罪名的设立是我国针对当前私分国有资产现象普遍、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状况而做出的重要举措,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强化对国有资产的法律保护有着重要意义。但由于处理这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加之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的缺憾等原因,致使国有资产被集体私分的多,被追究查处的少。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来看,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普遍存在打击不力、定性不准的现象。一方面是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活动猖獗,另一方面是查处困难。司法实践中对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分歧较大,产生了一些理论和司法适用上的问题。本文研究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基本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全文共分七部分。第一部分私分国有资产罪概述。简要介绍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历史沿革,论述了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必要性,提出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第二部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体和对象。本文肯定其客体是复杂客体,认为既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又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区分了国有资产和国有财产的定义,借鉴经济学关于资产和财产的区分,结合刑法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法目的,认为应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界定为“国有财产”更符合实际。第三部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方面。对学界和实践中争议较大的“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笔者的观点。第四部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要件。笔者对该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问题分别作了探讨,认为该罪是否为单位犯罪,应采用“单位利益说”的单位犯罪概念来分析。私分国有资产罪不具备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的目的,因此不属于单位犯罪,应当规定为自然人犯罪。第五部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方面。通过对其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分析,笔者认为违法性认识和社会危害性认识不是构成该罪的要件。第六部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认定。本文主要探讨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第七部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法探讨。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等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初步提出了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