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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腐败历来是各国政府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近年来我国对于贪污贿赂案件的打击力度可谓是前所未有,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形成了全民反腐倡廉的新局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官员们对于物质性的贿赂显得并不是多感兴趣。这固然和现在严峻的反腐形势有关,但更重要的是因为我国现在对于非物质性贿赂并没有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从目前我国的刑法规定可以看出,贿赂的范围依然是物质性利益,这就给腐败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在众多的非物质性贿赂当中,性贿赂是最为典型的代表。作为古今中外对权力进行腐蚀最有效的手段,性贿赂直接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性贿赂作为贿赂犯罪的一种,其非物质性、隐蔽性的特征是其区别与物质性贿赂的显著特征。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性贿赂在我国贿赂案件中的比重日益上升,在我国制定97刑法的时候就对性贿赂是否入罪进行过讨论,真正引起学术界热议是在2000年江苏刑法学年会上,金卫东发表的《呼吁立法制裁“性贿赂”》。其实,笔者在查阅了近些年来学者们发表的著作和论文,仔细分析其立法依据和现实依据,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思考。最终笔者认为性贿赂应该纳入我国刑法的调整范围。本文一共分为三部分来阐述性贿赂入罪问题。第一部分:主要从确定贿赂一词的概念和在我国刑法中范围引出性贿赂的概念,性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之便向他人提出性要求或者接受他人性服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自身或介绍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的行为。分析了性贿赂的特征具有非物质性、隐蔽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论述性贿赂与卖淫嫖娼、通奸、强奸等行为的区别,从而对性贿赂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对于理论界性贿赂是否入罪存在的争议进行阐述,对于其各自的理由进行说明,从而提出作者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主要阐述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入罪适应反腐斗争;性贿赂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性贿赂入罪符合民意。第二方面是性贿赂入罪的可行性: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与贿赂犯罪侵害的法益相同;性贿赂入罪是中国刑法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入罪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入罪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第三部分:主要阐述性贿赂入罪的立法构想,从阐述古今中外的立法概况来为性贿赂入罪提供立法借鉴和支撑,进而分析我们应该选择的立法模式,主要阐述贿赂罪包括性贿赂但不能简单的计赃定罪,应该从性贿赂的方式、情节、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并且还要把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的非法利益大小,以及给国家造成的财产损失大小等诸多情节去综合考虑性贿赂罪的量刑,提出笔者的立法建议。对于在诉讼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调查取证问题进行说明。主要阐述怎样对性贿赂中“感情”进行界定;采取多元化的侦查讯问策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来获取证据;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等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以期对我国日后的性贿赂入罪提供一定的帮助。性贿赂入罪也是国际反腐斗争的新趋势,不仅为我国立法提供借鉴而且紧跟现代刑法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