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东京审判对反和平罪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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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所发布的最后判决中,法庭对各被告处以了相应的惩罚。然而,来自印度的法官帕尔却通过其撰写的《异议意见书》从各方面对法庭的管辖权进行了全盘否定,其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否定法庭对反和平罪的管辖权。一些日本右翼分子借助帕尔的观点来否定东京审判,从而为战犯进行脱罪。所以,在对东京审判的正义性与合法性进行论证的过程中,管辖权的问题是十分关键的,帕尔的《异议意见书》蕴含着巨大的研究价值。本文第一章首先对东京审判法律依据进行概述。帕尔对法庭管辖权的否定,是从否定多数判决的角度展开的,而多数判决是整个东京审判的成果,因此,在对帕尔的观点进行全面分析之前,首先需要对东京审判的法律依据做相应的厘清与概述。第一节首先说明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成立的法律依据。同盟国与日本共同制定了对战罪人犯进行制裁的一系列国际文件,包括《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并且,国家管辖权与法庭的管辖权并不冲突。第二节介绍了东京审判中所适用的罪名,反和平罪(侵略罪)、普通战争罪和反人道罪。与普通战争罪相比,反人道罪的残暴性、规模性和不正当性都深刻得多。第三节分析了帕尔在东京审判中的活动以及其政治立场。在审判时期中,他数次缺席到场和讨论;而且,日本所称的“亚洲共同体”、“共同对抗西方势力”之类的旗号打动了帕尔,帕尔对西方传统资本主义的排斥以及对共产主义偏见影响到了其立场判断。本文第二章介绍了《帕尔意见书》中的观点。帕尔就法庭对反和平罪之管辖权进行的全盘否定,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的。这些内容是帕尔对管辖权进行讨论的不同角度。第一节,帕尔关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与法不溯及既往的观点,是从罪名的角度(即可适用的法律)否定法庭的管辖权,他认为,在战争发生时不存在将侵略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国际法规范,而由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关于反和平罪的规定是一种“事后法”,所以,法庭不能以此罪来进行审判。第二节,帕尔关于侵略性质的观点,也是从罪名的角度(即可适用的法律)否定法庭的管辖权,但与第一节从事后法出发的角度不同,在此,他认为对侵略的认定没有明确的标准,且侵略与自卫之间存在模糊性,因此,反和平罪本身的界定标准是模糊的,故不能以反和平罪来进行审判。第三节,帕尔关于战争期间的观点,是从时间的角度否定管辖权。他认为,对某些不符合时间要求的战争期间,法庭对在此期间产生的战争行为不能管辖。第四节,帕尔关于被告是否能以个人名义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的观点,是从主体资格的角度否定管辖权,帕尔的结论是,被告不应当以个人身份承担国际法责任,他还提到,战胜国对战败俘虏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审判与处罚,其本身就是一种犯罪。第五节介绍了日本右翼对《帕尔意见书》的解读,以及安倍家族与帕尔的渊源。本文第三章对《帕尔意见书》中的观点进行相应的分析与驳斥。第三章第一节,关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不溯及既往的观点,应当看到,帕尔的这种观点不具有全面性,我们不能用狭隘的视角来看待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首先,在二战之前,国家之间就已经存在禁止战争的国际法规则,日本对于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必定要承担责任。即使没有明确的定罪性规定或制裁性规定,不意味着日本可以摆脱责任。其次,即使是普通战争罪,也不存在相应的定罪性规定或制裁性规定,帕尔的逻辑不统一。再次,采用审判的方式进行惩罚与追责,已经是现代国际法的温和处理。如果采用之前的国际法规则来对日本进行惩治,那么恐怕最终的结果将不仅仅是几位战犯被绳之以法,而是整个日本国将不复存在。最后,根据各国之间缔结的一系列文件,被告也应当接受法庭的审判与制裁。结合《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中的相关内容,《宪章》对相关罪名的创设以及相应的制裁正是盟军最高司令为了实施投降条款所为的“适当措施”。在国际法上,根据国家之间的同意各国可以排除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同盟国与日本之间签订的各项法律文件相互照应与联系,使得对日本战犯以破坏和平罪进行审判与处罚,是具备严密而充分的逻辑关系的。并且,在国际法中,无论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不溯及既往,都不是罪犯脱罪的工具,一个人在从事比一般违法行为更加恶劣的侵略行为与反人道的战争行为时,会强烈地感受到自己的“犯罪感”,如果僵硬地适用这两个原则,使得被告免予接受处罚,便会违背该原则的初衷。第三章第二节,关于“侵略”性质认定的观点,帕尔的观点具有明显的认定错误。首先,日本在使用武力时具有明显的主动性,战争行为完全是日本单方面挑起的。其次,日本不具有实施自卫的主观要件,日本所为的一切战争行为其本质都是逐利性,而非自保性。再次,国家实施自卫时,主观上不得具有预见性,而日本对于亚洲各国早就已经虎视眈眈、垂涎已久。而且,日本并没有可以实施自卫的保护对象,我们不能认为在侵华战争之前日本在中国存在至关重要的主权性权益。最后,即使认定日本的行为为“自卫”,其也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第三章第三节,关于对战争期限认定的观点,可以进行以下分析。第一,对于帕尔所谓的“终结”的战争,首先,战争的提前“终结”并不意味着与该战争有关的犯罪就无需接受惩罚,而且,日军投降的范围中所涉及的“战争”,不能狭义地理解为仅指那些在日军投降时尚持续的战争,而是包括从战争开始之日到日军投降之日所发生的所有战争。其次,上述战争并未真正“终结”,它们实际上是日本整个侵略战争历程中的组成部分。第二,对于帕尔就战争开端的认定,帕尔用实际存在的战争状态来确定战争期间的开端,这一观点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他并未能正确地考察中日之间战争状态的真正开始的时间。第三章第四节,关于个人是否应当承担国际法责任的观点,总体来讲,帕尔是通过否定战争整体上的非法性,从而得出个人不需要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的结论。帕尔得出结论的过程是十分仓促与草率的,他并没有结合日本战犯在战场中的具体表现对其做出评价。但是,应当注意的是,首先,在《日本投降书》中,可以认定日本愿意做出妥协与让渡以使战犯承担责任。而且,国际刑事责任是具有特殊性的,在现代国际法对国际刑事责任的发展来看中,个人责任与国家责任存在交叉与重叠,个人责任是表象,国家责任是实质。本文第四章,通过论证东京审判对侵略罪的管辖权,来探析东京审判对国际法以及国际刑法的影响。第一节首先分析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不溯及既往的新发展。该两项原则本身为各国国内法的基本原则,在经过东京审判之后有了新的实践性突破。第二节指出,通过合法正当国际法庭的国际法庭来审理战争犯罪是国际法的开创。国际军事法庭为个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提提供了实践平台。东京审判对其他受害国国内进行的审判起到了示范的效果。第三节分析了东京审判对侵略行为入罪的推动作用。东京审判确立了侵略行为的犯罪性质,实现对侵略罪行的惩治是东京审判最宝贵的成果。无论如何,东京审判对反和平罪的定罪行为对后具有法律拘束力。正是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为国际社会创造的实践基础,才促进了《罗马规约》中侵略罪入罪规定的正式落地,《罗马规约》对侵略罪的最新规定是与东京审判的实践一脉相承的。所以,现在没有人可以再去否定侵略战争是一种国际罪行了。可以说,东京审判带给我们的是弥足珍贵的实践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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