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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民诉法)增设了第56条第三款,确立了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内容并非自始存在,考察本次修法历程,新民诉法修正案的一审稿和二审稿均未提及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直到2012年8月27日才被写进三审稿中,随即在同年8月31日被表决通过。虽然设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防止第三人受到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的侵害,但就实践的效果来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并没有完成立法赋予的重要使命。同时关于该制度的理论争议一直存在,占据学界主流学说的否定论者主要从立法论的角度和比较法的视域批判了制度设立的不正当性,并就与第三人再审制度的比较得出可以通过扩大再审主体范围的措施弥补案外第三人的事后程序保障漏洞。而持肯定论观点的人们则着眼于对条文适用的解读,在考量司法政策的效果情况下采取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制度予以说明。笔者查询了近年来公开发表的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文献,发现无论是肯定论者还是否定论者都鲜有从判决效力的基础理论出发论述其对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上的影响,特别是对参加效、争点效等相关理论的深入探讨。同时,缺乏对实践的关注导致理论研究的碎片化,致使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实践中的运行障碍迟迟未得到解决,是故,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探寻和制度设计都还有精进的必要。 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叙述了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理论问题,包括诉讼参加理论和判决效力理论,明晰各自内涵与区别,并就各判决效力对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以及诉讼参加对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影响做简单的剖析。第二部分以立法为支点,以案例为导向,结合第一部分之理论概述对现行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做了全面的解析,包括立法现状和实践效果两部分。为了使理论探讨更加生动,本文还引入了案例分析,通过实证的方法选取了江苏省作为研究的样本,对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践情况做了详细的介绍;最后是本文论述的落脚点,借以理论反思实践,以实践回应理论的缺失,提出了关于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若干制度建议。本文主张对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采取限制适用的观点,从判决效力视角出发,立足于新民诉法立法体系审视我国案外第三人之程序保障机制,通过对判决效力的系统阐述厘清不同的第三人应受何种判决效力的影响,在认清不同类型的第三人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范围,同时以建立和完善诉讼告知和职权通知制度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第三人纳入事前诉讼程序中,最后,基于理论研究的系统性和制度设计的体系化,还要完善与其他第三人制度的沟通机制,进而达到制度适用的有效性和规范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