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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在不同经济形态、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中,对于经济的稳定增长、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以及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中国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历程中,政府投资也一直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推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特别是1998年以来,我国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力度,建设了一批重大项目,社会公益性事业、基础设施都得到了较大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显著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是政府运用公共权力,直接配置社会公共资源的重要方式,也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目前,虽然从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看,我国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机构项目管理模式没有太大的区别。但在项目立项、审批、实施、监督等环节还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监管困境,如项目决策程序不科学、项目前期工作不深入、项目建设行为不规范、项目后评估体系不完善以及监督体制不健全等,这问题导致政府投资项目成为“寻租”、“创租”等腐败行为的高发区,使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成本居高不下。
在我国政府投资项目投入资金逐年增长的进程中,地方政府扮演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自90年代的行政与财政分权改革以来,地方政府就在推动地方经济增长中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随之而来的是地方政府投资的年年增长,增长率每年甚至高达30-40%,同时显现的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也日益增多。我国的投资体制改革历史与建国的历史同步,历经了几十年的变迁,一直强调对政府投资的监管,但政府投资领域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从审计局发布的统计结果表明,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特别在地方政府投资领域的问题更是层出不穷。因此,本研究的问题集中于:在地方政府投资项目领域中,为什么监管机制发挥不了应有的效力?
本研究从委托-代理理论出发,以深圳市某体育公园为案例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中所存在的实际问题,整理出项目监管中内、外多级的委托-代理链条,勾勒出了整个委托-代理框架图,并分析了监管权在每个环节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中的分配。在委托-代理关系下,监管困境主要源于四个方面:从委托-代理链条上说,主要是初始委托人监管职能的缺位、初始代理人监管职能的弱化、地方政府官员在“多任务目标”下的行动困境以及作为终端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委托人如何设置激励和约束机制,以使代理人为达成委托人的目标而努力,这是委托人的目的,也是委托人的手段。但在目前我国的制度环境下,初始委托人因为目标的“公共性”以及昂贵的信息成本而采取了“理性”的监管缺位;初始代理人因我国目前政治与行政体制的特殊性,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市委市政府的决议往往只是坚持、拥护和支持,而鲜有异议的声音,作为代理公众行使的最高监管权,却在实际操作中被尴尬弱化;本应在委托-代理链条中发挥至关重要作用的各级地方和各职能部门的政府官员,在激励机制扭曲和约束机制软化的作用下,懈怠自己本该履行的监管职能,甚至利用自身所掌握的权力侵害公共利益,在“下管一级”以及政绩考核晋升制的合力作用下,上级领导的任务就是命令,下级积极予以配合,甚至可能放大。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政府官员尚且如此,那么作为终端代理人--承包商,他们是市场逐利主体,只要有增大自身利益的机会,他们都不会放弃,甚至会主动创造获利的可能。因此在内有激励,而外无刚性约束,上有考核任务压力,而下无执行阻力的委托-代理机制下,监管问题无从回避。
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所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做出比较全面的论述后,本研究尝试着提出化解困境的相应制度性措施:一是对监管主体地位与职能的明确与强化;二是改革目前的人事任免制度,转变地方官员的激励机制;三是打开政府投资项目过程的“黑匣子”,公开各个环节信息,降低信息成本;四是完善各项法律法规,规范代理人行为;五是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的覆盖,避免“只有一次教训,没有二次经验”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