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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主要是私人之间的关系,近现代,婚姻关系被视为一种私法关系,受私法调整,但勿可否认,国家和社会也是婚姻的利益相关者。国家和社会出于特定目的考虑,对婚姻关系进行干涉和调整,只不过不同的时期,调整的方式和重点有所不同。当个人和国家就同一社会关系有共同利益时,存在利益平衡和权利范围划界的问题。这对于防止公权力过分干涉和入侵私人生活有重大意义。本文的目的是,在婚姻关系中划定国家权力和个人私法自治的界限,防止国家擅断专行,过分侵入个人的自治领域。具体而言,主要是在结婚和离婚两个大的领域内,探讨私法自治的范围以及个人能够自由决定的事项。其中涉及到了结婚要件、同性婚姻、合同在婚姻中的作用、离婚要件、离婚后效力等问题中私法自治的界限。通过这样的探讨,一方面希望能够就现有的理论进行梳理说明,就理论的正当价值基础进行探讨和论证;一方面希望这些说明能够对立法有所助益。本文认为,放松在结婚过程中的管制符合现代法制的发展方向,这其中包括对同性婚姻法律地位的承认。这比较符合现代社会对婚姻性质和作用的认识;在社会福利以及财税方面,放松婚姻管制也比较符合立法的潮流。个人在这个领域中应当有更大的自治范围。相反,虽然在过去的几十年,放松离婚是一个蔚为大观的潮流,但此处的观点是,国家似乎应当加大干涉的力度。在某种程度上说,这是放松结婚的一个逻辑推演结果。当然,这里的干涉与以往那种严厉的不准离婚制度有本质区别。干涉的原因和初衷是对未成年子女以及经济地位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在离婚后父母与子女关系领域,现代国家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为中心,这与以“家父权”为中心的父母子女关系有本质区别。在现代,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由实证法明确规定,离婚父母之间不能就这个问题有实质上的私法自治。这篇论文主要有五个部分组成,导论和论文第一章主要阐述了论文的基本概念以及基本理论架构,也谈到了选题的意义,并就国内外的研究情况进行了简要的介绍。第二部分探讨结婚过程中私法自治的界限,主要探讨了结婚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中私主体私法自治的界限。还着重探讨了同性婚姻的可行性。这部分,文章的基本观点是,在结婚过程中,有必要赋予私主体更大的私法自治的界限,尤其在现代,限制同性婚姻属于一种对个人自由权利的限制;第三部分探讨了离婚过程中私法自治的界限。主要是通过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考察了西方和中国离婚发展的轨迹。尤其探讨了过错因素和合同在离婚过程中的功能和作用。此部分文章认为,虽然放松离婚的管制成为了近现代社会中较为明显的标志。但这些措施存在着矫枉过正的嫌疑,需要给与理性的规范和管制。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在离婚效力方面,私主体私法自治的界限。这部分集中探讨了离婚后财产和子女扶养方面的效力。本章认为,在子女扶养方面,现代国家基本上排除了离婚双方进行自由约定的可能,大部分的有关子女扶养的行为基本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在财产方面,虽然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承认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但法院仍然有强力的干涉力,在考虑到妇女儿童利益的维护,以及婚姻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法院往往会不顾离婚协议的约定做出认为更加符合公平的判决。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论。文章认为,因为婚姻部主要的是私人的事务,国家是婚姻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干涉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干涉的界限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动。在结婚问题上,文章认为国家应当赋予当事人更大的自由,当事人私法自治的边界应当更加宽广;但在离婚以及离婚后效力的规范上,应当限缩当事人私法自治的界限,以防止弱势地位以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