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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于当代财产权理论的最近进展,在梳理我国虚拟财产判例核心争点的基础上,交叉运用法律经济学和法律教义学,为“虚拟财产物权化”提供了新的论证。为此,本文围绕着如下层层递进的问题展开:(1)虚拟财产是不是真实的财产?(2)虚拟财产能否构成法律上的财产?(3)虚拟财产应当物权化抑或债权化?以及(4)这一立法论选择能否与我国法律体系保持融通?本文第二章回答了问题(1)和问题(2)。虚拟财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证明了它作为财产的重要性,劳动财产权论、功利主义财产权论、人格财产权论等规范理论为真实世界对虚拟财产的承认奠定了坚实基础。最后,法律上“财产”范围的历史变迁和我国民法中“财产”概念的解释,都说明了虚拟财产因其金钱价值,当然属于法律上的财产综合体。本文第三章和第四章回答了问题(3)。区别与执着于“虚拟财产”客观特征来判断其权利类型的“本质论”,本文采取了将“法律后果”与“事实后果”作为规范性标准的“后果论”。以此观之,无论是虚拟财产权的物权定位还是债权定位,都必须将其实质化为“不同的救济方式”,再辅以不同纠纷场景的检测,进而在福利最大化的标准下确立其法律归属。我们最终发现物权定位下的救济比债权定位下的救济更能实现配置效率的优化,易言之,即物权性救济比债权性救济更优。然而,“物权性”并不等于“物权”。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定位需要通盘考量虚拟财产权可能带来的体系效应和制度成本。现代财产权理论表明:形式上“物债二分”背后是功能上的“物债一元”。可这绝不意味着物权化和债权化可比量齐观,相反,它们在制度成本上有着深刻差异:物权在标示成本方面高于债权,债权则在认识成本、缔约成本、执行与争议成本方面高于物权。经验研究表明:虚拟财产债权化的成本显著高于物权化,由此,“物权”成为了立法论上的优先选择。本文第五章回答了问题(4)。通过对《物权法》中“物”的比较法解释、体系解释和文义解释,本文指出:与其说物即“有体物”,毋宁说“物”即物权客体,这使得我们舍弃了有体物的图像,而直捣物权客体的规范内涵。据此,虚拟财产终于能脱离对“有体物”的牵强比附,而是将“经济性标准”、“可特定性标准”和“可转让标准”作为其能否被《物权法》涵摄的关键。但是,通过上述物权客体之标准的检验,只是第一步。考虑到虚拟财产并不是《物权法》下的既有财产类型,其面临“物权法定原则”的挑战。立足于当前物权法定松动的基本共识,本文将“习惯物权”作为证立虚拟财产权的工具。就此而言,虚拟财产权具备惯行之事实,有着广义上的法之确信,并能依一定方式公示,完全可以经由权威性的法院判例,成为真实的物权化的虚拟财产权,而其权利内容亦应由虚拟世界中的习惯法和真实世界的国家法共同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