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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上频频发生“见危不救”事件,其中,2011年发生在广州佛山的“小悦悦事件”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引发了公众对社会道德现状的反思和探讨。不少民众及学者提出增设“见危不救罪”,用法律的强制来拯救沦丧的道德。但“见危不救”行为应否入罪,是否应用最为严厉的刑法施以处罚,入罪是否就能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笔者以为需要秉承严谨负责的学术态度,作全面分析。为此,本文从这一争论问题所涉及的法理、刑法、司法实践三个维度对此进行论证分析,指出见危不救不宜入罪,并进一步提出刑法外的规制措施。文章具体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定义本文见危不救概念,明确后文论证对象。通过对比不同学者提出的典型定义,针对概念中行为主体范围、危难情景描述、主观态度限定三个主要因素进行逐一分析,得出本文见危不救概念,是指不负特定职责或义务的无特定身份人,在明确意识到他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处于急迫的危险状况之中,有能力救助,并且救助对本人和第三人没有显著危险,却不予救助的行为。第二部分,从法理角度,论证见危不救不能进行道德法律化。通过分析道德与法律的应然关系,明确道德法律化以最低层次道德为限度,道德法律化推行有利有弊,强制推行较高层次道德法律化难言道德促进。见危不救中人们应主动实施的危难救助并非这种最低层次的底线道德,因而不宜纳入法律范畴。即使将其强制入罪法律化,也难以达成提升社会道德的美好愿望。第三部分,从刑法角度,说明见危不救入罪立法与时不符、于理无据。宏观上,对比欧洲国家立法背景,反观我国现实国情,并无西方打压自由主义的立法需求,也缺相应完善保障体系的立法支撑,不能盲目仿外;探寻我国古代设罪缘由,正视当今时代潮流,法治社会更重人权与自由,维护封建专制目的的古代立法,不能盲目继承。微观上,见危不救入罪还遭致刑法基本理论的责难,包括有违刑法的不得已原则,与“定性且定量”的犯罪概念发生冲突,侵害法益关涉价值难以被刑法所规制。第四部分,从实践角度,分析见危不救入罪立法面临的司法执行困境。见危不救如若成罪,会面临各种适用难题。如主体认定上,嫌犯难以确定,“责一有违公平”、“责众难以执行”;主观罪过认定上,客观证据缺乏,案情实情难以证明等操作难题。此外,盲目入罪实际执行还会产生负面效果,造成群众缺乏内心认可而躲避救助的反面效果,以及不科学施救下加重伤情等次生悲剧。第五部分,提出刑法外应对措施,有效规制见危不救现象。通过深入剖析见危不救行为发生的心理过程,我们可以得出影响行为人实施救助行为的因素包括个体方面的责任感意识、紧急救助能力,社会方面的积极认可及法律保障等。针对这些顾虑因素,可从加强自身修炼、提升救助技能、增设相关立法、完善保障制度方面,集个人和社会合力,改变见危不救现状,促进良好道德早日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