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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首先从阐述变通权的基本理论出发,探讨了变通权的涵义、特征、法律渊源、性质、分类及其基本原则等内容;并重点分析了变通制度的价值功能: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相互兼容,法律普遍性与民族特殊性关系的协调,以及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等,力图揭示创设这一制度的意义。以此为基础,文章对我国变通制度的实践状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并指出了变通制度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包括理论上的困惑,变通制度各项程序上的不协调、不完善和对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变通权行使不力等。同时,文章对制约变通制度发展的各种因素也进行了深入的解剖,指出其既有客观因素和条件的制约,如行使变通权的程序不配套,立法变通中的批准制度的制约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执法队伍建设滞后等;又有主观因素和外部条件的影响,如对变通权的认识不足,上级主管部门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和缺乏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等。文章最后提出了一系列解决问题的措施,包括转变思想观念,加快变通步伐;规范立法变通权行使的主体;改进立法技术,统一变通权行使的各项程序;改革批准程序,完善备案制度;健全监督机制;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和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以及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文化方面变通权行使的力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