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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中,长期以被告人本位为核心,而刑事被害人则处于极其尴尬的地位,被侵犯的合法权益或权利不能获得切实有效的保护,这极大地偏离了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立法理念,片面地强调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忽略了被害人人权保障。本文从分析我国现行的刑事被害人救济现状出发,界定被害人的范围,介绍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获得救济的途径及困境,阐述我国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完善的现实必要性和价值取向;比照国外的相关的立法及制度的演进,分析了国外对于刑事被害人救济的立法模式及配套制度等,总结了我国刑事被害人救济的试点情况;提出了我国构建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模式选择“先制度救助后国家补偿”,剖析了在审判程序中,从救济机构设置、救济对象、范围及条件、申请及审查程序、不服审查决定的救济、救济标准、救济资金来源、救济金的追回等方面,我国应如何建立相对完善的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加强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逐渐过渡到“被害人地位和权利当事人化”,均衡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