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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既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又是一项重要的基础产业,在经济社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肩负着重要使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落后的林业生产力与社会对林业多种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要求林业必须又快又好发展,不断满足经济社会的需求。从国家发展战略看,中央提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和战略决策,对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秀美山川,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社会需求看,提高我国生态产品和木材等林产品的供给能力,已经成为林业建设最重要的最迫切的任务。在我国森林面积中集体林约占60%,其森林蓄积占总蓄积的30%左右,无论是林地利用率、还是森林经营水平和森林质量与国有林都还有一定的差距,集体林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促进生产力水平提高的资本、劳动和科技等要素投入都远远不够,资源配置的效率不高。造成当前集体林的困境主要是由于国家林业投资政策长期倾向国有林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经济实力薄弱,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集体林权制度及其经营机制中存在弊端。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明确提出“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要“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要求“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这些文件对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集体林权制度的完善应该围绕“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等方面进行一系列的实践,为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拓展林农的致富空间、缓解木材供求、改善生态环境以及推动农村综合改革等方面做出积极的贡献。要解放集体林生产力,提高林地的利用效率、改善集体林经营水平,不仅有助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也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就是合理配置资源以及提高集体林经营的效率为主,同时兼顾公平。这是由于当前集体林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经营效率不高,当然也存在不公平。正是由于集体林权制度及其经营机制中存在的弊端,所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应遵循合理区分生态效率与经济效益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原则、稳定性原则、便于救济原则重构集体林权制度,必须以现行法律的完善予以配合落实,应从国家层面进行立法完善,真正要达到效果决不是目前各地方所能做到的。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是一个复杂的工作量浩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法律与政策的研究和实践的不断检验,才能得到深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