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的影响因素及法律方法运用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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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过程中,不确定性的存在,既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也留给了法官广泛的裁量空间。而且事实证明,司法结论也无法完全通过逻辑操作从法律或先例中推衍出来,特别是对于疑难案件,法官难免要依靠直觉、经验,诉诸于常识、政策等非法律因素进行裁判。但基于客观性、正当性的要求,法官还应尽可能地保持依法司法的形象,使其裁判过程可以为人们所预见,避免因个人情感、偏见而产生误判。因之,司法裁判的过程就可以被视为一个多种因素相互竞争的开放过程。它需要法官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运用理性与经验,协调其中的法意与人情,进而维护法律秩序和司法公正。在本文中,首先从司法裁判的形成出发,借助于不同类型的司法案件,分析裁判的形成主体、路径与影响因素。在司法裁判中,法官既不是判决机器,也不是创世之神。作为个体的人,法官具有自我面向与社会面向,在司法过程中往往扮演着多重角色;作为裁判者,法官是情景化、语境化的,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其审判也呈现出不同的逻辑与特征。与此同时,在理性的进路之外,司法裁判的形成还存在着一种经验的进路,其目的在于运用外部知识和科学实验来认知法官的行为。因之,可以发现法律并非司法裁判的唯一主导因素,还会受到法官的个性、经验、道德观念以及政策、制度、公众意见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其次,作为前者的后续,这一部分主要在于揭示影响的发生之道。以事实认定为始,以裁判效能为终,在整个司法裁判过程中,这些影响因素的运作有其必要的前提、方式和引导条件,并且它们对于裁判的后果也存在着不同的影响。受制于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法官的有限理性,法官不得不通过经验直觉机制来解决疑难案件。而且,在不同层级的审判中,根据不同的裁判目的,法官也往往会呈现出个殊化的行为倾向。这些论点在逻辑上证成了内外在因素对司法裁判的影响。最后,本文将回归于裁判的形成主体,通过探讨法官的裁判技艺——如何合理地运用法律方法,针对不同的影响因素,寻求现实的权衡、控制及转化之法,以使裁判最大限度地接近正义。一方面,运用司法制度和程序来控制影响因素介入裁判的数量与程度;另一方面,通过司法论证的过程来提高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在总体上,通过对司法裁判的过程及影响因素进行解说,由外部行为折射法官的内心世界,还原法官的真实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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