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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热点之一。修辞学上区分积极修辞和消极修辞。本文以判决书的积极修辞为研究中心,探讨其中一些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全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及不足之处。目前,从消极修辞格和积极修辞两大分野出发,对判决书展开研究的成果虽然有但还较少,其中对于判决书积极修辞的研究则更少,更不曾有过专门深入的探讨。因此,对判决书积极修辞展开系统研究十分必要。另外,在这部分通过对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进行比较,对本文的基本概念作了界定。第二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了判决书积极修辞的功能。在判决书中运用积极修辞,可以使判决书语言生动形象而易于受众理解,有利于跟判决书受众进行情感沟通从而加强受众对判决结果认同感与接受度,也有利于弥补和修复受到破损的社会关系,最终促进法律运行社会效果的实现。第三部分结合古今中外的具体案例判决,总结了判决书积极修辞的运用场合和运用策略。在运用场合上,判决书积极修辞主要被运用于民事案件、复杂疑难案件和非正式法律渊源的场合。在运用策略上主要有三种:以辞服人,表现为使用各种修辞格以增强判决书语言的说服力和感染力;以情感人,表现为重视与判决书受众情感上的沟通和共鸣;以多元的社会资源为其素材,主要在于适当运用道德伦理观念、习惯、政策等为判决书写作服务。第四部分对判决书积极修辞作出评价,区分了判决书积极修辞的正当形态和不正当形态。判决书积极修辞的正当形态主要有适当的文学化表达、情景交融、情理并茂、道德感化。判决书积极修辞的不正当形态突出表现在事实叙述失真、滥用道德话语、转移争议焦点和从情感上对受众施加压力等几个方面。第五部分主要针对上述积极修辞中的不正当形态,提出限制判决书积极修辞的三大原则:必要性原则、适切性原则和适度性原则。根据必要性原则,积极修辞的使用根要据判决书表达的现实需要,要对积极修辞使用的场合严加甄别。适切性原则要求积极修辞的使用要与判决书整体风格相符合,要与想要表达的内容和追求效果相契合,要与积极修辞内部的各手法相协调。适度性原则要求运用积极修辞技巧要适度,要充分考虑受众的感受,不能“屈法伸情”,也不能情感失控。结语部分对本文进行整体总结概括。强调了要辩证看待积极修辞在判决书中的作用,必须给予判决书积极修辞运用以必要的限制,不得由此而损害法律的公正与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