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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人工智能技术正在逐步兴起,为各行业领域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在文学、艺术创作领域,人工智能也产生了新的突破,成为了能够进行独立创作的个体,但是现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和框架并未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做好充足的准备。人工智能对传统著作权法带来的挑战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人工智能在著作权法中的主体地位确定的问题,二是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法律属性和利益归属的问题,三是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现有研究对前两个问题有着深入的探讨,对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中大量复制、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还未充分讨论,本文立足于第三个问题展开分析。文章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绪论部分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背景和国家政策进行介绍,并对国内外有关人工智能创作的研究进行了文献综述,发现目前国外学者已经开始注意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中的合理使用问题,而国内学者却极少关注。正文部分的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人工智能的创作原理、模式和特点,并提出由此带来的合理使用问题,为后文的理解奠定基础。第二章主要以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为进路,在人工智能在学习或使用他人作品具有自主性的前提下,分析论证是否可以将人工智能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视为“个人使用”条款的一种情形。第三章主要从欧盟和美国两个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分析论证人工智能创作作品构成合理使用。其中,欧盟地区已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人工智能创作提供合理使用制度适用的可能,而依据美国合理使用“四要素”判断标准,人工智能使用他人作品具有较高的转换性,且不会对原作品的潜在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而构成合理使用。第四章总结全文,对我国合理使用制度提出扩张的建议,以满足在人工智能时代下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