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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十年公共项目投资额出现大幅增长,特别是对于教育、卫生等事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公、检、法、司等办公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的需求在不断增加。传统上,这些公共项目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监管使用,政府既负责投资审批,又直接管理项目施工建设,经常产生“超预算、超标准、超进度”及建设工程质量等诸多问题。为了治理公共项目,国内在2003年开始推行“代建制”,政府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或代建单位),代理完成项目业主的管理职能。为了更好的完善和推行作为治理手段的项目代建制,需要深入研究其自身的治理规律,因此,本研究提出三个拟解决的关键问题为:在中国当前的情景下,代建制项目的治理属性和特点是什么?如何从项目治理的本质来划分代建制项目的治理结构?代建制项目各种治理结构的特性是什么?为解决以上关键问题,本研究在对代建制和项目治理研究现状综述的基础上,使用文本分析法剖析了治理的概念内涵,提出从治理活动入手分析代建制项目治理特性的思路,并给出治理活动的属性描述。本论文采用案例研究的方法,以国内各地,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代建制项目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研究对象,从本研究归纳的15个治理环节出发,收集代建制项目特征和治理活动的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编码以构建统计数据库,使用SPSS统计软件的交叉列联和多选项分析,从案例信息数据中得到研究结果。案例研究的结果表明,最终识别出代建制项目治理活动203个,涵盖研究设计中提出的15个治理环节。在统计分析的结果上,得到代建制项目治理活动识别案例研究的结论如下:首先,针对“代建人选择”和“代建人招标”,开展的项目治理活动最多,选择代理人是代建制项目治理中最为重要的对象。代建制项目治理强调组织监督作用,重点通过治理资金使用和施工组织管理来避免“三超”。其次,代建制项目治理活动涉及到的主体最多是代建人、发改委和使用人,治理还需要财政主管部门、代建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等参与。再次,代建制项目中的治理活动主要集中在系统治理、任务治理和利益相关者治理三个内容,主要表现为“控制”和“检查与平衡”两个方面,侧重于对代建制项目管理的过程控制和指导。在案例研究识别出来的治理活动的基础上,从治理关系的广度、层级度和深度三个变量出发,构建出代建制项目治理强度的测量模型,将治理强度定义为在0-1之间分布的数值,并划分为强、中、弱三种治理强度。通过研究发现:代建制项目的弱治理结构包含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为发改委、使用人和代建人,主要针对监督组织设计、代建人选择、代建人招标活动、资金申请和使用等4个治理环节;代建制项目的中治理结构是在弱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引入行业、财政、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代建管理机构等利益相关者,针对管理制度构建等8个治理环节开展治理活动;代建制代建制项目的强治理结构是在中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引入审计、监察等顶层治理主体,针对所有的15个治理环节开展治理活动。针对不同治理强度的代建制项目治理结构,在分析治理主体间治理活动特性的基础上,研究中发现:在代建制项目弱治理结构中,发改委和使用人对代建人的关系是弱治理的主要关系,代建人是唯一的核心被治理主体,利益相关者治理和任务治理是主体间的主要治理内容,对制度设计的依赖性不强,治理活动主要通过市场化合同或主体的自我治理来完成。对主要被治理者的治理活动突出表现为检查,发改委和使用人间主要是协调关系,以共同实现对代理人的检查治理。在代建制项目的中治理结构中,代建人、使用人和监理是三个核心的被治理主体,顶层治理主体通过使用人和监理,对代建人形成多条间接治理路径,尤其突显出使用人的重要中介作用。系统治理是顶层治理主体对被治理者的首要治理内容,表明制度设计是“中治理结构”的主要治理手段,对主要被治理者的治理活动突出表现为控制和协调,要求市场化合同治理和管理制度化治理相结合。在代建制项目强治理结构中,代建人、使用人、监理、发改委、财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是七个核心被治理主体。顶层治理主体可以通过发改委、财政、建设和行业主管部门、使用人等中介环节,对代建人形成多条间接治理路径。强治理结构的首要治理活动内容是系统治理,强调合同治理、制度治理和网络治理的结合。强治理结构对主要被治理者的治理活动突出表现为控制、协调和检查,并且随着治理层级的变换有所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