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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其独有的特性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我国大力实施创新型驱动发展战略,与此关联的专利权司法保护成为保障创新成果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专利侵权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是对专利权人进行救济的主要方式,而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历来是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现行《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以上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该条规定了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采取四种计算方法,即权利人所受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专利许可费及法定赔偿,并明确了赔偿顺序。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举证难、法院对证据采信过于严格、法院依职权适用等原因,导致法定赔偿成为法院判定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主要适用的赔偿计算方式。本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随机选取了我国专利侵权案件较多的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四省市,将2013-2017年五年中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1044份判决书进行了统计分析,就专利侵权损害适用法定赔偿的现状及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1044份判决书中全部适用法定赔偿计算方法的计1036份,适用率达到99.23%,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方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过度适用的趋势,而在具体适用中则存在着以下问题:赔偿数额未区分专利权类型、未考量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合理开支判赔额低、确定赔偿数额差异性大、裁判赔偿理由不充分、赔偿数额范围的限定性等。由于《专利法》对法定赔偿制度的规定过于概括性,没有设定裁量的具体细化标准,统一尺度难以把握,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法定赔偿制度提出了积极的建议:一是适当降低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建立科学的市场评估体系;二是细化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法定赔偿数额应区分专利权类型、体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充分考量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等细化赔偿数额所应考量的因素;三是加大合理开支的赔偿力度,对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予以全部支持;四是调整法定赔偿数额范围,现行法律规定法定赔偿最低限额是一万元,但在一些案件中这一规定明显高于侵权人的获利,而在另一些案件中侵权人的获利又明显高于法定赔偿的上限一百万元;应提高适用法定赔偿的科学性,将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与其涉案专利权的类型、市场价值、创新程度及侵权行为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相结合,使法定赔偿制度能够起到真正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专利侵权行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