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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围绕着清算、重整与和解三大程序架构了企业退出市场的基本路径,本文研究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则是上述三大破产程序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破产管理人制度于2007年被引入《企业破产法》,其在我国破产法实施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制度架构依然存在着诸多缺失,严重影响着破产法的实施效率,特别是对当前僵尸企业的治理形成制度性阻碍。因此,深入研究破产管理人制度,通过比较分析,探寻其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路径,不仅有助于破产法体系自身的完善,而且对优化僵尸企业治理、顺利推进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着重要功能。本篇文章通过以下几个章节对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研究:第一章主要是对破产管理人制度中的基本理论性问题进行介绍,以破产管理人的概念与特点为基础进行详细分析,结合不同理论学说对其法律地位进行深入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明晰其具体功能,从而为下文相关具体制度的分析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主要是介绍我国关于破产管理人的现行法律法规,例如2007年《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深入剖析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法律架构,并就其法律地位确认制度缺失、任职资格规范缺失、选任制度缺失以及管理人责任缺失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第三章主要是结合当前供给侧结构改革的突破口——僵尸企业的治理,深入剖析当前推进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的现实必要性。在明晰“僵尸企业”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突破口基础上,重点分析破产管理人在僵尸企业治理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明晰其对于通过重整程序以及清算程序的高效实施进而推进僵尸企业顺利复兴或彻底退出的重要功能。第四章主要是对美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分析,通过对其法律地位、选任方式、具体职责以及监督机制等相关规定的深入研究,总结其制度经验,以期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第五章主要是通过前文的具体分析,提出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的具体路径。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明晰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从而奠定其制度构建的逻辑基础;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资格,从而修正其进入门槛;完善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从而强化其行动激励;强化破产监督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制度,从而提升其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