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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推动了共享经济的发展,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产物成为人们出行的常态化选择。消费者在享受网约车带来的出行便利的同时,权益也正面临着潜在的威胁。网约车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而接受网约车服务的主体。本文主要从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损害求偿权三个方面论述了对网约车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网约车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包括预约车辆的信息、驾驶员的信息以及网约车服务中价格的计算和支付方式,网约车平台提供的信息应当满足真实、充分、有效三个特征,针对目前存在的平台披露不详尽、消费者救济途径不畅通和立法模糊问题,可以从完善披露义务的内容和加大对虚假信息提供者的处罚力度两方面予以完善。对网约车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通过对网约车平台在使用格式合同、派发订单和单方上调价格三个方面的限制来实现。从合同的订立、解释、效力认定上对网约车平台使用格式合同进行限制;由网约车平台将消费者约车地附近的车辆信息汇总之后发给消费者,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方式以实现对派发订单的限制;物价监管部门可以指导定价,进而对网约车平台单方上调价格进行限制。对网约车损害求偿权的保护包括明确赔偿主体和赔偿范围两个方面,依据请求权基础分为违约和侵权两种情形。违约情形下由网约车平台和出租车公司作为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可以预见、可以确定的间接财产损失。侵权情形下,由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依据彼此过错承担责任。如果网约车驾驶员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由网约车平台或者出租车公司承担雇主责任。赔偿范围除财产损害赔偿,还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抚慰金。在此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系进行完善。将投保商业保险作为网约车驾驶证的申请条件,并且对保险条款的内容从险种、期间、赔率、被保险人四方面讨论;建立信用体系,实现网约车平台、第三方征信机构和政府的信息实现互通,从而对网约车行业进行激励;通过推广非诉讼网络争议解决机制和合理适用小额诉讼两种制度来健全程序法对网约车消费者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