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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意义上,居住权是指自然人在自己和家庭需要的限度内使用他人住房的权利。对于居住的权利,已经通过国际公约实现了国际化,有的国家还通过宪法实现了宪法化。各国行政法也不同程度体现了“居者有其屋”的行政目标。更进一步的是,很有必要通过民法实现居住权的私法化和具体化。通过对罗马、法国、智利、德国、瑞士、意大利、埃塞俄比亚、阿尔及利亚、俄罗斯、英国、澳门诸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的分析,可以厘清居住权制度的基本构造。居住权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是他物权的一种。居住权的权利主体应仅限于自然人,权利客体是他人的住房。居住权的内容包括居住权人的占有权、使用权,善良管理义务,维修义务和返还义务等。各国家和地区对居住权的设定、变更和消灭的规定有所不同。中国大陆着意要建构居住权制度,就必须以开放、多元的态度对居住权制度进行价值重估,充分理解其现代精神,使居住权制度在发挥保障家庭生活秩序的传统功能之外,又能契合意思自由和物尽其用的现代要求。在《合同法》、《婚姻法》、《无锡市房屋居住权处理办法》和《民法(草案)》中,我国对居住权的制度安排或指导理念均存在不少失误。由于民法居住权制度有其存在的现实性和合理性,未来中国民法典对其应予确认,并且可以从概念、要素和变动三方面进行规则设计,同时在立法上还应正确区分法定居住权和约定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