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市场外配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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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市“场外配资”活动在现行法律中尚无明确界定,该概念或指代在金融监管中极具本土化特点(1),是对资金经由“非标”交易杠杆化入市的表达(2),其行为的经济本质为股票信用交易(3),该类经营与证券经营机构经核准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中“融资”业务实质相同。我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会议纪要均指出:场外配资活动违反《证券法》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关于经营资质及账户管理等相关规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当前,我国行政执法及司法实践仅评价了场外配资交易中的经营行为,法律规制的核心是对相关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证券业务行为的惩治与遏制。场外配资破坏我国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法益,是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不具备融资融券业务法定资质、非法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经营行为。2015年,由于场外配资活动的无序增长导致入市资金过度杠杆化及交易失控,被认为是引发股灾的关键性因素、不仅对市场秩序产生重大冲击,也扭曲了市场的定价功能及资源配置功能,并阻滞了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但就场外配资的交易本质而言,具有高度市场化特点的信用交易是证券市场走向成熟的必然(4),且卖空机制亦是规避系统性风险的必要机制,因此,股市场外配资活动的整治及法律规制不仅是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也是优化资本市场制度安排相关研究的难点。随着我国经济转型深化,如何在秩序保障中发展信用交易制度创新、满足不同主体的投资需求及风险偏好也成为经济转轨时期法治建设面临的重大挑战,同时也是国家治理理念转换及社会治理理论体系创新的核心课题。在理论研究层次,股灾爆发以来,囿于实务经验的匮乏,学界对场外配资法律规制相关基本概念的内涵及外延认识不足、存在曲解,尤其在相关海外市场交易规则借鉴价值的系列研究中体现突出。并且,对规制理念及相关规制工具的论证僭越了法理论研究的基本逻辑,不仅难以揭示规制困境的根本所在、不利于解决规制各层次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还将规制理论体系的构建探索导入迷途。此外,当前相关法理论研究也多局限于市场交易的合规风险与法律规则内容本身,忽略了司法实践与金融监管的衔接与呼应,致使理论研究与规制实际脱节,也造成当前法律规制研究的滞步不前。就场外配资法律规制现状而言,股灾专项整治后,该类经营随股市回暖重现大规模抬头迹象,其经营态势也随新媒体平台技术的发展趋强,体现出法律规制的有效性不足,对不法行为的阻吓较弱,规制效果未达预期。究其因,执法依据(立法)的薄弱、执法活动的被动性及执法主体与规制对象存在“错配”,以及司法裁判与监管思路的冲突与矛盾等方面均是弱化规制有效性的直接原因,尤其是裁判主体对该类行为侵害的主要法益缺乏准确认识,导致规制结果与金融监管目标相悖离,无法形成统一评价与有效的行为指引,对法律规制合力造成减损;而市场主体个体利益与监管绩效利益的长期、反复博弈是造成当前规制不力的根本成因;同时,法律规制现状也是对传统监管方式以及市场治理思维的深刻检视,其规制瓶颈也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结构性因素及行业管理的制度性痼疾存在紧密联系,因此,仅从法律规则体系完善或监管权能配置等技术性视角开展观察及探讨难以有效消解当前的规制困局。首先,应结合本土化语境厘清我国股市场外配资的基本范畴、概念及类别;在基本理论层次,导入经济学原理及相关学说及分析框架,解析场外配资交易的机理,阐释相关行为的经济本质,有助于拓宽法律规制研究的视角、论证规制的必要性及未来制度安排的正当性、合理性等。尽管次贷危机后,全球金融监管理论的重构思路着重于对市场加强干预及管控,但就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金融体系的整体架构、行业运营模式及自治水平而言,国家干预的“强管控”理念并不适于应用解决当前阻滞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及创新的主要问题;且当前监管绩效偏好的市场规制过度,不仅未能有效制裁非法经营行为或消除行业发展桎梏,反而成为刺激业内“低度均衡”循环加速的关键诱因。场外配资活动导致的市场失序,本质上是行业整体治理有效性缺失的体现,其法律规制体系构建研究应结合国家治理的思路与顶层制度设计开展相应调整或修正,还应契合国情、客观评价及评估当前制度安排的历史意义及当前作用效果,并注重与当前国家社会治理体系改革的相关理论体系创新相衔接与呼应;具体可从立法、执法以及司法三个维度层次,考量当前我国的社会结构性因素,以及在经济转型深化时期的现有条件、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等,立足于本土资源,就法律规制有效性提升,研究与制定系统性对策;同时,法定体系下的行业“自律规制”可与法律规制实现协同、进一步提升法律规制的有效性。综上,我国股市场外配资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性,在个例中较难被监管或司法识别或察觉,其经营实现扩张后极易失控,系统性风险将成倍拉升,进而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冲击,同时也将致使中小投资者出现重大损失。场外配资法律规制研究的突破并非在于对原法律规则体系的修补或具体立法技术的完善;由于我国与发达国家金融体系或金融监管的根本差异并非在于基础金融工具的应用,而是根源于历史、政体、禀赋及信用体系等;因此,法规规制思路的创新以及有效性提升应首先厘清场外配资交易监管中的多主体利益博弈,准确定位引发违法行为的关键所在;其次,规制理论发展层次也应与国家治理模式转型、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改革目标充分联系,在国家治理理论框架下优化法律规制相关的制度安排。本文共有7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为导论部分,介绍本文研究源起与研究目的。基于提升市场规制的综合有效性,就国内外学者与“场外配资”或“信用交易”相关的研究文献进行归纳总结,梳理该领域的研究脉络、概括研究动态、研究进展及存在的问题等;主要运用的研究方法为:实证分析、文献分析、跨学科分析、比较分析、以及逻辑演绎等研究方法;分析论证所运用的基础理论为经济学与法学等;同时提出本文的创新点及不足。第二章为研究对象的厘定和法律规制层次(内容)的基本解读。结合证券交易实务及监管实务,厘清并解析场外配资基本范畴、类别及本土化语境下的概念;就资本属性与交易本质说明场外配资(或其产生)的基本原理;从交易的外部性角度论证场外配资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廓清法律规制的框架,并将规制体系分为:立法、执法及司法三个维度层次,为后文的展开确立逻辑前提和论域边界。第三章为场外配资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其中,经济学的“理性个体”学说是本文展开分析的理论起点;而行为金融理论、集体行动理论、制度发展及变迁理论等均有助于揭示出市场失序的根源。即:个体理性行为的加总导致的集体非理性,从而致使市场失控及损失发生;而个体利益理性与监管绩效理性的博弈强化导致场外配资难以杜绝。而前述理论分析框架还有助于认识当前法律规制有效性不足的结构性及制度性因素,并为优化制度安排提供理论依据。第四章是场外配资法律规制现状、存在问题及问题成因的分析及总结。首先,就立法(规制依据)、行政执法及司法实践等几方面的脉络与特点进行梳理与归纳,提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法律规制的有效性不足。其次,通过表现形式与深层次机理,说明及解释法律规制不力的显性缺陷及直接原因;此外,为揭示法律规制有效性不足的根本成因,本章结合证券实务、行业治理与我国传统的国家治理本位监管思路展开分析,论证个体利益与监管绩效利益的博弈强化致使市场低度均衡长期持续,难以通过立法技术完善或增加法律规则的供给破除该困局。第五章为代表性国家和地区有关信用交易的规制实践或启示。由于股市场外配资是我国特定语境下的本土化概念,其所涵概的行为具有特殊指代,在本文所观察并对比的其他经济体中并未发现与其外延内涵及法律评价等均高度一致的现象或行为,但就经济行为本质而言,场外配资是通常具有高杠杆特征的信用交易。本章选取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信用交易的规制实践开展梳理与对比分析,以期从信用交易相关监管经验中汲取对我国当前场外配资法律规制实践的有益借鉴。第六章为我国股市场外配资法律规制完善思路探讨并提出具体建议。为应对当前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应以提升法律规制有效性为核心目标。首先,就立法、执法及司法的基本规制维度提出系统性的完善对策,从功能定位视角升级立法理念、强化法律规制合力;鉴于行业属性及发展规律,应注重强化及提升自律规制以此实现对法律规制的协同,以期在提高法律规制有效性的同时促成稳定的内生发展机制,助推法律规制走向进阶;此外,标准化证券交易规则的调整也有助于疏导场外配资或将导致的合规风险或系统性风险,为场外配资法律规制的系统性建设开展制度准备。第七章为结语部分,重述场外配资的交易失控导致股灾爆发以及市场损失,均可认为是当前信用交易制度建设不足所引致的成本,而我国股市场外配资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除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及漏洞可以通过技术性修补实现完善外,其规制瓶颈及规制困境须结合多理论视角深化认识、拓宽思路方能求解。法律规制作为保障与稳定证券市场秩序的规制形式之一,应与国家治理理念转换与治理能力提升的政策意旨实现理念统一,在高层制度设计的总体框架下,实现规制方式的转换与升级。从“消除市场发展的低度均衡状态”及“提升法律规制有效性”等角度着眼,也将产生更清晰的规制脉络。新经济常态下,优化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执法成本实现与行业(市场)主体的“共治”,需要通过厘清市场治理的应然逻辑激活行业管理的自发秩序,并使其最终落实于具体的制度安排;而法律规制的目标层次应不仅限于遏制不法行为或应对市场的合规风险,更在于化解分配冲突,对市场治理整体目标实现提供保障,唯此才能形成法律规制合力,提高规制有效性,保障我国经济转型深化的平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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