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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的核心内容,它关系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实施的效果,关系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的实现,其理论和实践意义不言而喻。 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石是人民主权论、知情权保障论、权利保障论和行政公开原则。人民主权理论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根本;根据人民主权理论,政府由人民决定产生,接受人民的委托,政府的行为应当向人民公开,对人民负责,因此,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知情权保障理论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知情权的保障与否,决定着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有义务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行政公开原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实现行政公开原则的重要途径。权利保障理论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权利保障理论要求政府信息必须公开。唯有政府信息公开,公民才能知道哪些权利是政府应当供给和保障的,才能使公民的各项权利得到保证。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存在的问题有立法模式的不科学,豁免公开的范围界定不准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与《档案法》、《保密法》不衔接,不协调。这些问题导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实施中遇到诸多难题,严重影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效果。只有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存在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才能达到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域外考察。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信息公开范围界定明确,立法采用肯定概括与否定列举排除模式,立法体系配套完善。英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定历经二十多年,英国渐近的立法方式由它的特定历史文化背景决定的。渐近式的法律在实施中更容易被人们接受。日本与我国同属亚洲国家,具有相近的国情。日本《信息公开法》关于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比地方信息公开条例有很大进步,对各种信息是否公开的规定详细。韩国是亚洲颁布信息公开法最早的国家,韩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针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存在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信息公开法律的成熟成果,从改进立法模式提高立法水平、准确界定不予公开的范围和相关概念、制定隐私权保护法、与《档案法》《保密法》衔接配套等方面进行完善。对应当公开而不予公开的信息应明确追究责任,完善救济途径,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分衔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发挥应有作用,达到预期效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实现,推动我国建设一个阳光、公开、透明、公正、廉洁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