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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制度源于16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的理论和实践,至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这项制度才逐渐形成,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将证据交换确定成为一项法定程序制度,此后,证据交换制度逐步被纳入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或证据法之中。从发展趋势来看,证据交换制度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而我国只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证据交换制度做了相应规定,而且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并未有效运行。虽然有的学者对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但并未对民事诉讼证据交换保障机制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笔者对我国民事证据交换保障机制的研究目的在于深化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理论研究,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证据立法。任何一种制度的良好运转,都需要有相应的理念、原则及其周边环境作保障,证据交换制度亦然。审理前的证据交换制度的健康运行有赖于司法环境不断改善,需要建立许许多多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如当事人取证制度、证人作证制度、合理的失权制度。只有建立和完善与之相应的诉讼观念、原则和配套制度,才可以形成相应的保障机制。总而言之,我国民事证据交换保障机制的完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相应理念、原则和相关制度之间都不是孤立的,也不能简单地以“1+1=2”相加来解决,而是必须互相呼应、相互补充,这样整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才能保障证据交换制度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