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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我国对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的上市公司要求强制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而对中小板和创业板却始终实行对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自愿性披露,但是实务中已经出现部分上市公司披露其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现象。基于我国深市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独特制度背景,自愿性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披露是由公司和审计师所共同决定的,即公司存在披露的动机和审计师愿意出具报告的共同发生才能导致自愿性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披露。故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从理论层面使公司自愿披露及披露高保证程度报告动机和从多角度探讨自愿性披露行为的文献得以丰富,实践层面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公司自愿性披露的行为和审计师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策略选择提供一定的借鉴。本文的研究方法是在文献综述部分采用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相结合的方法;在报表数据部分采用审计理论研究的规范法中的文献研究法;在实证分析部分采用审计理论研究的实证法中的统计分析法。本文的主要内容是基于冲突理论、信号传递理论、声誉机制理论和审计师报告策略理论,依据2010年至2011年的档案数据,从公司动机和审计策略两方面探讨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一般经济动机,以及当自愿披露的内部控制报告由独立的第三方提供时,披露方与提供方的影响因素和行为特征。通过理论和实证分析,我们发现降低代理冲突、释放积极信号和提高公司声誉是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及披露高保证程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主要动机;两权分离度、实际控制人的现金流权比例、管理层持股比例、存在再融资需求、内部控制质量、董事会独立性和公司声誉与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披露及披露的保证程度之间存在显著性的相关关系;审计师对两权分离度大、实际控制人持有的现金流权比例高、管理层持股比例高、存在再融资需求、内部控制质量高、董事会独立性强和公司声誉高的公司愿意出具并出具高保证程度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说明审计师在出具鉴证报告时会进行有策略性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