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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化的推进,我国法律规范的数量在短时间内有了较多的增长,法律体系日趋完善。虽然,所有法律规范的制定都担负着特定的功能和责任,即使如此,它们之间依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联系。法律规范间的区别与联系使得它们共同构成了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而如何认定每一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所处地位,则对法律之间层级的划分提出了要求。位阶理论的引入使法律之间层级的划分更加清晰,也为同一位阶或者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解决带来了新的思路。所谓法律位阶,指的是每一部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地位。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但对相同位阶的法律规范来说,它们在各自的领域独立存在着,却又有所交集。在《立法法》的规定中,不少法律条文都对相冲突规则的适用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法律条文本身的表述过于简单,以致不能涵盖所有种类的规则冲突解决的方法;又由于这些规定都局限在法律规则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形,而未考虑到法律原则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故而本身存在一定的漏洞。因此,从理论和实务两个角度对法律冲突的解决进行方法论路径的分析与研究就变得尤为重要。本文特选取了法律冲突中较为疑难的同位阶法律之间的冲突为切入点,试图通过对法律规范间的冲突及其解决方法的分析,使得既存冲突解决的方法之适用能够更加统一且稳定,进而提出能够将原则冲突的解决包含在内的新的冲突解决方法。首先论文就法律冲突既存的解决方式进行了阐述。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一般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的方法进行处理,而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解决则一般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方法进行选择。进而分析了既存方法产生的法理基础,即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立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法律地位;依据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来确立新法优先于旧法适用的法律地位。除了以上法理基础外,法律冲突的解决又与法律本身的稳定性与变动性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其次,论文详细介绍了两种最为常用的法律冲突解决的方法,也就是解决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冲突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和解决新法与旧法之间冲突的“新法优于旧法”规则。文章对现存法律中关于各具体规则的适用标准或前提规定不甚明确的概念诸如“同一机关”、“同一事项”、“不一致”、“相抵触”等具体涵义作了归纳总结。在制定主体方面,两规则都要求相冲突的法律规范应当由“同一机关制定”,也就是在适用以上两种冲突解决规则时,必须满足严格的同一个制定机关。按照此种理解,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创制的法律之间如果发生冲突,亦不能够直接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或者“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进行法律的选择。最后,从关于法律冲突的各种研究中可以看出,既存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仅仅针对的是规则与规则之间的冲突,而忽略了可能发生的规则与原则或者原则与原则之间的冲突。这样就会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诸如过分追求理论构造上的圆满,导致概念不甚清晰明了;过分强调法律冲突在逻辑上的解决,缺乏对现实的真切关注等。在具体解决法律问题时,想要获得一个合法合理的结果,必然要考虑到立法的目的或企图,以及法律本身的正义和秩序价值等。因此,在适用法律冲突解决的方法时,不仅仅要简单地符合逻辑,还要能够体现出其背后所隐含的法律思想。这就意味着,在法律冲突的解决中,价值导向这一思维方式是不可或缺的。故而引入对补充性法律后果的考量和利益衡量的方式,以补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