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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以社会性别理论、性别分层和性别不平等理论为理论基础,在认真阅读分析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选择广西的N、S两村和B村(其中,N、S两村隶属上思县,B村隶属龙胜县。前者在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时,出生性别比为152.3,居广西当年县级行政单位中第三位;后者的出生性别比低于100,是县级行政单位中最低的)进行实地调查,利用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的资料,使用SPSS统计软件进行定量分析,用对比研究的方法研究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子女性别偏好的状况和探讨造成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子女性别偏好的原因及其影响,并尝试提出一些改善女性生存状态、弱化农民男孩偏好的措施和手段,从而达到建立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合理、和谐的性别结构的目的。正文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阐明研究问题的背景;提出研究方法;对已有研究文献作了评述;第二部分,介绍了指导研究的社会性别理论、性别分层和性别不平等理论,并对“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区”与“性别偏好”两个重要概念进行辨析;第三部分,利用实地调查所收集到的资料,使用SPSS统计软件,对N、S两村与B村的农民的子女性别偏好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在不考虑胎次的情况下N、S两村农民的偏男系数比B村高24%,在假设只能生育一孩的情况下,N、S两村农民的偏男系数比B村高出将近40%;在生育行为方面,N、S两村农民明显偏好男孩,B村农民没有性别偏好;在孩子的抚育方面,N、S两村农民与B村农民没有显著性差异,均没有偏好男孩的表现。第四部分,在相关理论的指导下,使用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少数民族地区农民的子女性别偏好的成因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发现,导致N、S两村的农民有强烈的男孩的偏好的原因有:农业产业决定当地农民对体力有极强的依赖性,这是导致性别偏好的不可改变的客观因素;其次,当地主要实行的是嫁娶式婚姻,在这种婚姻模式下,家庭财产传男不传女、在继嗣制度上只有男孩才能延续家庭姓氏、妇女的价值主要由生育子女(特别是儿子)的能力来评判、女性地位十分低下(家庭和村里的重大事情基本上由男性决定),这必然促使当地农民在生育行为上追求“生男”,乃至“多生男”;再次,当地的社会性别文化上对男孩的认可度、传统文化的熏陶以及当地村落文化均在观念上指引着农民往偏好男孩的方向发展;最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实行给N、S两村壮族人民带来了狭小的生育空间,无法满足当地农民的生育意愿。B村农民对子女性别没有明显偏好的原因是:当地的种植业对男性的需求强度不高,女性在生产和生活中起了重要作用;该村主要以瑶族为主,招赘婚姻比较盛行,这种婚姻的功能影响着家庭对子女的价值判断,没有儿子家庭可以通过招上门女婿达到继祖传宗、满足劳动力需求和提供养老保障的目的;当地的生育文化更倾向于追求子女性别构成上的平衡。此外,由于瑶民长期在高山里生产、生活,保留着一种对人性平等、自然与和谐的追求,在生育上,他们崇尚的是男女平等、顺其自然。同时,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给予了他们相对于壮族更为宽松的生育空间。当地基层政府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配套政策的工作较为到位。第五部分,在研究结果的基础上对N、S两村农民的男孩偏好带来的社会后果进行分析。主要社会后果有: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不利于男女平等、损害女性健康,侵害女性的生存和发展权、生育率难以降低、婚姻市场的挤压,等等;第六部分,在相关理论的指导下,结合研究结果,提出弱化少数民族地区农民男孩偏好的思路:建立“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型”机制、在男娶女嫁地区鼓励招赘形式、改变继承制度、建构新型生育文化、构建男女平等的社会性别文化和调整计划生育政策等。